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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5 生效日期: 2005-09-05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所将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以下简称“联通收益计划”,包括“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1”和“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2”)提供转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开立首位为B、D证券帐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本所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进行“联通收益计划”的转让代理业务。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应委托本所会员办理;拥有债券业务专用席位的机构(以下简称“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也可通过专用席位进行“联通收益计划”的转让。
  对首次参加“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见附件)。

  三、本所每个交易日15:00-15:30,受理“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的正式申请。

  四、“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1”和“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2”的转让代码分别为121001和121002,转让简称分别为“联通01”和“联通02”,转让计价单位为份(面值100元人民币),转让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转让价格含预期收益金额。“联通01”和“联通02”的转让起始日期为2005年9月6日,转让服务截止日期分别为2006年2月14日和2006年8月10日。

  五、“联通收益计划”的转让单位为手,1手等于10份;转让数量最少为100手,转让数量最小变动量为1手;转让申报价格上、下限为前日最后转让价×(1±30%),如前日无转让的,则顺延。
  转让数量和价格由双方根据前款规定自行商定。

  六、转让双方就品种、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由其委托的本所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转让(受让)申报,转让(受让)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品种代码;
  (二)证券帐号;
  (三)转让价格;
  (四)转让数量;
  (五)转让方向;
  (六)转让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转让(受让)申报中,转让代码、转让价格和转让数量必须一致。

  七、达成一致的转让双方转让(受让)申报输入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转让合同生效。

  八、本所对转让(受让)申报,不检查“联通收益计划”份额(资金)余额,在下一交易日过户和资金划付时,转让(受让)方应持有对应份额(资金)。
  接受转让双方委托,办理转让业务的本所会员,应做好履约风险控制。

  九、“联通收益计划”转让的份额过户和资金划付由中国结算上海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转让数据,按其规则处理。

  十、“联通收益计划”转让因钱款或份额不足,造成份额过户和资金划付不成功的,视作转让合同未履行。

  十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在“联通收益计划”转让受理时间内,可进行转让意向的发布和洽谈,转让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品种代码;
  (二)证券帐号;
  (三)转让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它内容。
  转让意向申报中可以包括转让价格和数量。

  十二、每个交易日数据处理结束后,本所网站上公布当日“联通收益计划”的下列转让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的信息:
  (一)转让合同代码、简称、数量、价格;
  (二)转让意向代码、简称、备注;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相关信息。
  并于转让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公布前日“联通收益计划”的履约信息,具体公布内容参照前款。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应在其营业场所将“联通收益计划”的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法律协议的书面文本进行备案供投资者查询。
  同时,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联通收益计划”每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如有突发事件,需提供临时报告,并且定期披露本金和投资收益分派报告。

  十三、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转让的最低限额、转让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十四、本所可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联通收益计划”转让服务。

  十五、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应为“联通收益计划”的转让提供双边报价。

  十六、“联通收益计划”转让服务在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上实现,相关使用资料参见本所网站。

  十七、对于在转让业务中,有违反转让业务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本所会员或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转让合同的,本所将予以处置。

  十八、会员向投资者收取转让业务佣金不超过转让金额的 0.1%,起点5元;本所按转让金额的0.0036%向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收取转让经手费。

  十九、本通知未尽事宜本所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转让业务风险揭示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转让业务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参加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以下简称“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前,应当知晓下列事项:
  (一)“联通收益计划”系固定收益类产品,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在联通收益计划募集说明书中,对其存在的风险已作详尽揭示,投资者在参与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了解产品特性,关注产品风险。
  (二)交易所为“联通收益计划”提供转让服务,也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转让服务。“联通收益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在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上实现,但并非在交易所挂牌集中交易,可能不具有一个活跃的转让市场。
  (三)“联通收益计划”份额实行非担保交收。申报转让(受让)“联通收益计划”份额时,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对“联通收益计划”份额(资金)余额事先不实行检查、控制,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不实行中央担保交收,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由转让方、受让方及其委托的代为办理转让、受让申报的证券公司自行控制。
  (四)“联通收益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实行T+1交收,T+2可用,申报转让(受让)“联通收益计划”份额的下一交易日,转让(受让)方应持有对应份额(资金)。如钱款或份额不足,将导致份额过户和资金划付失败,转让合同不能履行。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事项仅为列举性质,并未穷尽通过交易所办理“联通收益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参与“联通收益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前,对其他可能产生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也应详细了解、认真评估,以免因贸然从事此业务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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