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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4 生效日期: 1999-06-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联发[1999]2号

各市、地、盟国家税务局(内蒙古只发呼伦贝尔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哈尔滨铁路局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审查确认,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及在铁路运营总成本中列支的其他单位应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按所确定的名单掌握执行(名单见附件)。

  二、集中缴税的范围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改变。但因改组改制后,仍为100%投资企业而确需调整名单的,由哈尔滨铁路局根据管辖报黑龙江省国税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审查批准后执行;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报黑龙江省国税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备案,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协调配合,取得工作上的支持,同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6]264号及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监管和检查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黑龙江省国税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附件:哈尔滨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及在运营总成本中列支的其他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缴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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