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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 2004-04-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4]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制定防治规划,落实防治措施,开展患者救治,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局部地区的艾滋病疫情仍然较为严重,艾滋病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切实阻断艾滋病的传播,有效遏制疫情上升趋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现就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防治责任
  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阻断医源性传播,切断母婴传播,遏制经性接触传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困难家庭得到有效救助,艾滋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确保上述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省政府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关地方和部门,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防治措施,切实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强化防治措施,遏制疫情蔓延
  (一)积极救治病人。市、县要成立抗病毒治疗技术指导组,确定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并按照轻症病人分散随诊,上门服务,重症病人入住定点医院治疗的方式,为艾滋病患者提供抗病毒治疗服务。要定期派员下乡,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和随访病人,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副反应。对尚未发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免费发放抗机会性感染的预防药物。
  (二)阻断母婴传播。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阻断母婴传播工作,对孕妇实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抗体阳性者建议终止妊娠,不愿终止妊娠者免费发放药物进行预防,并对孕产妇宣传预防母婴传播知识。
  (三)切断医源性传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血液管理,加强中心血站建设,组织开展血液和血液生物制品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血液检测,确保临床用血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到100%。全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和输血器;在疫情严重的地区强制推广使用自毁型注射器。加强对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毁型、消毒、回收和销毁的监管,加强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管理,防止医源性传播。
  (四)依法加强感染者管理。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建立档案,加强日常管理,每月随访一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的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五)加强疫情监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蔓延。2004年,全省主动检测高危人群20万人。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性病门诊、结核病门诊、产科门诊、重点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自愿咨询检测点,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公安、司法、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监管场所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和性病患者全部实施检测;通过基线调查,对高危人群开展主动监测。同时,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艾滋病疫情,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疫情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开展危险行为干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卫生部门要实施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要采取适宜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加强对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教育。省卫生厅要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清洁针具交换等方面的试点,探索吸毒人员行为干预措施。

  三、落实救助政策,实施社会关爱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救助政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社会关爱,消除歧视和社会恐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将农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困难家庭纳入全省农村特困人口救助范围,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救助及医疗救助政策,免除其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将城市贫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补助及医疗政策;死亡的艾滋病患者由当地政府负责安葬。
  (二)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物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可放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费用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范围。
  (三)免除艾滋病患者子女、艾滋孤儿及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和课本费,对符合高中、普通高校入学条件者,实行统一建档,跟踪救助,资助其完成学业。
  (四)鼓励亲属和社会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无人领养或收养的艾滋孤儿入住公立福利机构。对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的家庭,政府按入住公立福利机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将艾滋孤老列入五保对象,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
  (五)对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由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支持其开展生产自救。对返乡接受预防和治疗服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由乡(镇)政府提供就业机会。在疫情较严重的地区,组织村民建立艾滋病互助小组,对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帮扶。将艾滋病疫情特别严重的贫困村纳入省重点扶持范围,扶持其发展特色经济,改善交通、饮水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经输血感染的艾滋病患者,由所在县(市)政府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实行定向救助。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治水平
  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和温馨家园建设,贴近病人,积极开展预防、治疗和关怀服务。疫情较重地区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成立艾滋病防治专业科室,建立一支防治骨干队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各级党校要开设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和无偿献血知识讲座,对所有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对基层直接与艾滋病患者接触的医务人员,发放特殊津贴。
  要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优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经验,组织专家探索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方法。组织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艾滋病防治科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技术、资金支持,不断提高我省艾滋病防治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党和政府的防治政策和措施,宣传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爱,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新闻宣传单位要把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为工作重点之一,开辟专栏,开展经常性宣传。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宣传资料和光盘,广泛发放。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在公共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专栏,摆放宣传教育材料。疫情比较严重地区要做到县县有公益广告,乡乡有音像制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材料。对有高危行为的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发放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

  六、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需要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安排必要的治疗药物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治能力建设和艾滋病患者救治经费,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省财政今年将省级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由去年的650万元增加到1340万元,列入预算。各地财政要按当地总人口人平0.2元的标准,安排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管,确保按要求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七、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在原省防治艾滋病协调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成立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市、州、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州要组派督导队,在辖区内开展巡回督导,重点县(市)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队,进驻疫情较重的乡(镇)或村,落实救治帮扶措施,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从今年开始,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考核。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每年组织开展两次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疫情蔓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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