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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7 生效日期: 1998-11-0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产业发展序列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九五”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为保证其在全区范围内的统一性,各地区不再层层拟定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并根据财力、物力可能,安排好年度计划。产业发展序列对全社会投资起宏观指导作用,对各级政府的投资具有强制约束性。产业发展序列适应于我区当前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将视经济发展的需要,作相应调整。产业发展序列由内蒙古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
  编制产业发展序列,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支持和发展的重点,是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为有效地指导我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
  一、编制产业发展序列的基本原则
  第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布局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发展特色经济
  第二,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在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反映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名优产品扩张,优化产业结构。
  第四,按照规模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进资产重组,防止和消除“大而全”、“小而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按照市场需求,控制现有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产业和产品的扩张限制过度竞争。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产业发展序列依次列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和淘汰类的产业、产品和项目。鼓励类主要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中符合经济规模和技术标准的产品和项目,以及农业、交通和邮电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限制类主要是指现有生产能力和在建规模大大超过国内需求和出口需求,或大大超过原料供应能力的产品和项目;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但拟建规模低于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大而全、小而全”的建设项目。禁止和淘汰类主要是指技术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浪费资源、不符合有关经济技术标准,以及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妨碍国家安全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凡未列入上述类别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均属允许发展类。

  二、产业发展序列
  (一)农牧业
  1.鼓励类:
  (1)农牧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以河套、土默川平原为主的优质小麦生产基地,西辽河流域的优质玉米生产基地,大兴安岭东南区的优质大豆生产基地,兴安盟、赤峰市等地区的水稻生产基地;
  河套灌区、土默川平原、赤峰市、哲盟等地区的油葵生产基地,乌盟、呼市、包头市和锡盟南部地区的胡麻生产基地,大兴安岭岭北和乌盟北部地区的油菜生产基地;
  河套、土默川和西辽河平原灌区甜菜生产基地和阴山、燕山北部、大兴安岭等丘陵地区旱作甜菜生产基地;
  呼盟和呼市、包头市城郊奶牛生产基地,锡盟、哲盟、赤峰市等地区的肉牛生产基地;
  伊盟、巴盟、乌盟、赤峰市等地区的细毛羊生产基地,锡盟、呼盟等地区的肉羊生产基地;
  伊盟、阿盟、巴盟、乌盟、包头市及赤峰市北部牧区的绒山羊生产基地;
  粮食主产区和城镇郊区猪禽生产和牛羊育肥基地。
  (2)种子工程和适用技术推广
  农作物优良品种、畜禽良种、优质林木种苗的培育、引进及示范推广;
  节水灌溉技术、立体种植技术、种子包衣技术、秸秆青贮和牧草保鲜技术、胚胎移植及人工授精技术等;
  (3)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黄河水系,辽河、嫩江水系的蓄水防洪工程建设,伊盟、锡盟、乌盟、赤峰市等缺水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现有旱作农业区以改水治土为主的农田基本建设;
  牧区草原围栏、草场改良、草库伦建设及草牧场水利工程建设。
  (4)森林及农牧业生态工程建设
  大兴安岭林区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大兴安岭次生林区、燕山次生林区、西辽河平原和黄河灌区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
  哲盟、赤峰市北部山区以山杏为主及河套地区以苹果梨为主的经济林基地建设;
  辽嫩平原、河套灌区和乌盟后山旱作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西辽河流域、黄河中上游和永定河上游水土保持工程,阿拉善、科尔沁、毛乌素等沙地的治沙造林工程;
  恢复草原植被工程。
  2.限制类:
  易引起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土地开发,劣质品种的农牧业生产,严重超载的草原放牧以及损害草原的挖甘草、挖麻黄等生产活动;
  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山坡地及已划定牧场的开发
  (二)农畜产品加工业
  1.鼓励类
  (1)食品工业
  以呼盟、巴盟、包头市、呼市现有骨干企业为基础的高档烹饪油、色拉油、人造奶油等食用油脂和专用油脂加工;
  巴盟、呼市、包头市现有骨干企业以河套、土默川优质小麦为原料的专用面粉及中路出粉技术;
  以巴盟、包头市、呼市、赤峰市等地区的现有糖厂为依托的多种经营及制糖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以呼盟、兴安盟为重点开发的大豆系列产品;
  以哲盟为重点的年加工10万吨以上玉米产业化项目;
  牛、羊、猪、鸡、兔系列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
  以呼盟、呼市、包头市等地大型骨干乳品企业为基础的营养配方奶粉、奶酪、保鲜奶、冷饮制品及民族风味奶制品;
  高档葡萄酒、野生果酒及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的优质啤酒;
  以杏仁、沙棘等野生植物资源及华莱士、苹果梨等瓜果资源为原料的饮料制品和优质矿泉水;
  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其它产品。
  (2)纺织工业
  以鄂尔多斯、鹿王等龙头企业为主体开发生产羊绒精纺针织、机织产品和羊绒与其它纤维混纺高支轻薄面料
  以阿盟、巴盟、呼市现有企业为重点的驼绒加工;
  现有骨干企业高档毛精纺轻薄面料的开发和生产;
  亚麻针织品及室内亚麻装饰布生产;
  仕奇、西格玛、迎晨等名牌服装及其系列产品。
  (3)皮革皮毛工业
  以鹿王皮业集团和海拉尔皮毛集团为核心,开发生产高档薄软型服装革、软鞋面革、箱包革、家俱革、具有防水耐水洗特性功能的鞣制革及其高档制成品;
  仿珍稀动物羊剪绒皮料、毛斯维革及中高档无氰革制品;
  年鞣制皮革30万张(折牛皮)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4)造纸工业
  大兴安岭林木主产区新建10万吨以上木浆,锡盟、巴盟、呼盟等5万吨以上苇浆,3万吨以上麦草浆项目;
  中高档文化印刷用纸、现代化办公用纸、生活用纸、包装用纸及纸板。
  (5)医药工业
  赤峰、通辽、呼市三大医药工业基地开发生产以甘草、麻黄草、沙棘、枸杞、黄芪、苦参、党参、肉苁蓉等地产资源为原料的治疗和保健药品;双岐杆菌制剂、天然胡萝卜素等生物工程药品;青霉素V、合成麻黄素、半合成抗生素和紧缺医药中间体;各类生化药品和蒙药剂型药品;
  现有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或产品升级。
  2.限制类:
  新建低档面粉、植物油加工项目;
  羊绒分梳、普通羊绒纺纱、普通粗纺羊绒衫编织;
  一般粗纺及粗纺呢绒加工、粗绒线加工;
  新建、扩建棉纺加工项目;
  新建制革、羊剪绒等皮毛加工项目;
  新建制糖、白酒、乳品加工项目;
  新建采盐项目;
  低档瓦楞原纸、黄板纸、油毡原纸;
  不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的药物制剂;
  盐酸麻黄碱、复方甘草合剂片等国家控制布点需严格按计划生产的产品;
  现有企业简单扩大规模。
  3.禁止和淘汰类:
  新建日处理30吨以下植物油加工项目;
  新建2000锭以下毛粗纺、5000锭以下毛精纺项目;
  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
  新建10万张(折牛皮)以下小型制革厂和含氰的皮毛制品;
  新建及改扩建年产1.7万吨以下的禾草碱法化学浆及半化学禾草本色浆;
  压榨法榨油技术;
  国家已正式颁布的淘汰药品。
  (三)能源工业
  1.鼓励类:
  (1)煤炭工业
  重点矿区年入洗原煤10万吨以上洗煤厂。
  (2)电力工业
  在靠近煤源和水源地区建设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城市集中供热电厂;
  水电及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建设及输变电工程;
  煤矸石发电;
  节能、新能源和能源替代技术。
  2.限制类:
  单井产量在15万吨以下3万吨以上的煤矿;
  煤炭洗选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项目;
  向区外送电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区内用电的火电项目;
  3.禁止和淘汰类:
  单井产量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煤炭资源匮乏的地区不受此限);
  各类燃油发电机组;
  5万吨以下的小炼油厂。
  (四)冶金工业
  1.鼓励类:
  (1)黑色冶金工业
  包头钢铁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项目;
  应用铁水预处理技术、高炉喷煤技术、高精度轨制技术、连铸连轧技术等高新技术和节能降耗技术。
  (2)有色金属工业
  对环境无影响的铜、铝、锌、锡及金、银等贵重金属矿采选;
  铜铝带、箔、管、板材生产;
  现有骨干企业年产2万吨以上铜、5万吨以上锌、2万吨以上铅、3000吨以上镁冶炼。
  (3)稀土工业
  稀土深加工和适销对路的应用产品。
  2.限制类:
  小轧钢;
  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电炉;
  普通耐火砖;
  24立方米以下的烧结机、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炼铁、15吨以下的转炉、10吨以下电炉炼钢;
  年生产规模铝3万吨以下,镁3000吨以下,铅、锌2万吨以下,工业硅冶炼1万吨以下,稀土精矿年产5000吨以下、年处理稀土精矿2000吨以下、年冶炼混合稀土金属500吨以下、年生产稀土铁合金5000吨以下的项目。
  3.禁止和淘汰类:
  100立方米以下小高炉、5吨以下(含5吨)小转炉、5吨以下(含5吨)小电炉、小稀土冶炼;
  冶炼工业硅32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矿、18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电炉、矿热炉;
  1万吨以下铝、铜、铅、锌冶炼;
  低水平稀土分离项目;
  土法炼焦、烧结、炼砷、烧汞、炼铝锌、电镀,放射性制品;
  小氰化、混汞土法提金;
  土炉炼钢、化铁炼钢;
  模列式轧机、模铸;
  (五)机械电子工业
  1.鼓励类:
  以包头为主的重型载重汽车、重型改装车、矿山专用车和大型矿山机械及其配件;
  包头市、赤峰市、乌盟、呼盟等地的农业运输车、牧草收割机械等农牧业机械。
  2.限制类:
  普通机床、普通轴承;
  新建12-15马力柴油机项目;
  新建一般电线电缆项目;
  对现有企业简单扩大规模。
  3.禁止和淘汰类:
  行业规划外各种汽车、摩托车;
  耗能高的送变电设备及材料。
  (六)化学工业
  1.鼓励类:
  巴盟、伊盟、锡盟等地的大中型硫铁矿、天然碱、芒硝采选;
  30万吨以上合成氨、50万吨以上尿素、12万吨以上磷酸二铵及专用复混肥;
  烟参碱乳油、苦参碱、氯氰菌脂等植物农药;
  5万吨以上离子膜、烧碱,10万吨以上磷酸,20万吨以上甲醇等基本化工原料;
  三大合成材料和涂料、专用助剂等精细化工产品;
  子午线轮胎;
  废旧橡胶塑料资源再生利用;
  2.限制类:
  低性能普通橡胶制品;
  规模偏小的斜交胎;
  萘氧化法苯酐;
  敞开式电石炉;
  水洗和一转一吸法硫酸;
  硫化染料;
  联苯胺型颜料;
  天然油脂涂料;
  对现有企业简单扩大规模。
  3.禁止和淘汰类:
  1万吨以下烧碱;
  1万吨以下电石;
  土法炼油、炼硫,土法农药;
  磺化法苯酚;
  发酵法丙铜丁醇;
  石墨阳极电解法烧碱;
  小黄硫、小钛白、小油漆、小染料等。
  (七)建材工业
  1.鼓励类:
  对现有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洗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完善和创新,以及提高水泥的质量、节能、环保等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生产;
  低污染、节能、节土、利废的多功能新型建筑材料,尤其是新型墙体材料及制品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非金属矿的超纯、超细、改性及复合等深加工技术、装备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
  玻璃纤维及产品、玻璃钢、玻璃深加工制品及其产业化技术;
  高档建筑卫生陶瓷综合配套生产技术及装备;
  工业废弃物、低品位资源、燃料等综合利用的新途径、新领域的研究与开发;
  有利于建筑行业大幅度降低能耗、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环保水平的软技术的引进和开发;
  对现有企业产品升级。
  2.限制类:
  普通小水泥;
  普通釉面砖;
  混凝土预制构件;
  对现有企业简单扩大规模。
  3.禁止和淘汰类:
  土式窑和2万吨以下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八)森林工业
  1.鼓励类:
  木材综合利用、人造板制造,包括年产1.5万立方米以上刨花板、0.5万吨以上纤维板、1万立方米以上胶合板,烤胶等林产化工;
  各类育林项目。
  2.限制类:
  年产1万立方米及以下胶合板,1.5万立方米及以下刨花板,0.5万吨及以下纤维板;
  采育失调林区的采伐。
  3.禁止和淘汰类:
  计划外林木采伐。
  (九)其它
  1.鼓励类:
  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公用事业;
  “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商品住宅。
  2.限制类:
  呼市、包头市等大中城市分散供水设施和自备井取水;
  呼市、包头市等大中城市分散小锅炉房、热负荷低或小容量凝汽机组供热;
  高档房地产和非生产性楼堂馆所;
  其它占用耕地的城市建设项目。

  三、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
  (一)严格项目审批。今后,凡使用各级政府资本金的建设项目,或要求政府贴息支持的项目,或需要由政府担保的贷款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为切实贯彻执行产业发展序列,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继续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计委将对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作出新的规定。
  (二)调整投资方向。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要求,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重点支持鼓励类产业和产品的发展。要加大对鼓励类产业和项目资本金的筹措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银行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优先顺序,区别对待,扶优限劣。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鼓励类产业贷款比例。
  (三)有效利用投资方向调节税手段。凡列入鼓励类且符合现行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产业和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允许和限制类产业和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5%-30%的差别税率。
  (四)加强对运输、能源的调节和分配。交通、能源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在运力和电力分配上,向鼓励类产业倾斜,优先满足鼓励类产业发展的需要。
  (五)进一步深化改革。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组建企业集团等方式,实现生产要素向鼓励类产业转移;对符合条件的生产鼓励类产品的企业要优先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上市,优先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同时要搞好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其它配套改革。
  (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各地区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集中力量抓好具有地区优势并能够带动经济发展的产业、产品和企业,努力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发展特色经济。自治区将对各地区能够起到“龙头”作用的重点鼓励产业和项目进行有计划的扶持。
  (七)加强产业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为科学地指导产业调整和经济运行,自治区计委将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核查各产业的投资、信贷落实情况、重点产业运行情况和重点产品供求状况,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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