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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经委、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
为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5]13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需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第二、第三条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上海“科教兴市”主战略,体现本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发展要求。
二、申报办法
2005年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企业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经委、区县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根据《暂行办法》和申报软件的要求提供和填写有关资料,上报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二,请申报企业严格按照执行。
区县经委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市属企业申报的项目在会同财政三分局、七分局)同意后,出具同意推荐表(附件三),并将纸质文件材料一式五份于2005年8月12日前送上海小企业(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鉴于今年各地上报项目仅限14项,请各区、县经委、财政部门按“通知”要求推荐,推荐的项目数不超过3个。市经委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复审和推荐,于8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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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申报企业上报资料要求
3、同意推荐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