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容环发[2005]117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大队、局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落实政风行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系统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推进市容环卫系统和城管执法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必须把政风行风建设列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坚持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坚持“思想教育是基础,日常管理是保证,制度落实是重点,严格监督是关键,群众满意是标准”的基本经验,政风行风建设必须在“深化、细化、强化”上下功夫。
第四条 坚持“从严治标,重在治本、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工作思路和贯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局面。
第五条 坚持“跨前一步,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治表和治本的统一,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统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把政风行风建设的任务和阶段性目标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挂帅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监察室或有关部门为负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协调监督部门。
第八条 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坚持将政风行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同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等活动相结合。
第十条 实行规范服务,落实公开承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完善为民办实事的举措。定期组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坚决把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政风行风问题的投诉,做到认真、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深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树立文明、廉洁、勤政、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拓展监督渠道,定期征求管理、执法、服务对象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政风行风建设责任签约,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开展日常督查和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坚持每年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针对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难点、重点,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使政风行风建设更有针对性。加强对开展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研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政风行风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纠错并重原则。
第十七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的行为:
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不全,领导不力;
2、对干部职工中发生政风行风问题处理不力;
3、本单位或部门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
4、不正之风在本单位或部门蔓延的;
5、其他损害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2、在管理、执法中不作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对市民投诉不按规定日期处理的;
3、乱收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吃拿卡要报的;
5、不按作业规程规范服务、文明作业的;
6、工作时态度粗暴,与被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引发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管理、执法、服务不规范,致使被媒体曝光、批评的;
8、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9、其他损害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第十八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方式:
对单位、部门的责任追究:
1、行业或部门的内部通报;
2、考核不能进前四名;
3、取消当年政风行风建设奖励资格;
4、扣发目标责任奖;
5、向所在区(县)政府通报。
对干部职工的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免谈话;
3、扣发奖金;
4、通报批评;
5、调动工作岗位;
6、给予行政处分;
7、降职或免职;
8、辞退或解聘;
第十九条 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单位监察(纪委)人事机构负责对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查实结果,提出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将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考核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考核与政风行风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特邀监督员、管理、执法和服务对象以及市民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业绩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政风行风建设成效显著,年度政风行风测评和排位名列前茅的,予以奖励。对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或造成不正之风蔓延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细化内容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
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