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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2 生效日期: 2003-10-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文号: 鄂发[2003]15号

 国有农场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农场现行的体制和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促进国有农场转换机制、开放搞活,更快、更好地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就全面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国有农场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企分开、市场运作、因场制宜、分步实施、保持稳定”的总体原则,实行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及职工养老统筹改革、农业税费改革“三改”联动,通过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国有农场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力推进“一主三化”,即以坚持民营经济为主,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
  (三)国有农场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成我省农业产业化的示范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试验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先行区,有条件的要建成农业高新科技园区,率先实现现代化,在全省农村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四)国有农场改革的主流方向应是市场取向,走企业化道路。要坚持实事求是,从湖北垦区实际出发,因场制宜,政企分开,改革和完善国有农场现行管理体制。
  1、效益好的农场要进行资产重组,转换机制,组建企业集团,其行政、社会职能全部剥离移交给地方政府,实行属地管理。通过改革,真正破解农场政企不分的难题,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已按鄂发[2001]22号文件要求,建立了管理区的农场,可继续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各级政府应抓紧把管理区.的行政职能落实到位,尤其要支持管理区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农场的行政、社会职能要逐步移交给管理区,农场按企业运作。
  3、条件比较成熟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设置乡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归属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农场按企业运作,实行“小政府、大企业”的政企分开模式。
  4、规模较小且运行艰难的农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也可以通过租赁经营实现国有民营。农场的行政、社会职能就近移交给相邻乡镇人民政府。
  (五)各个农场选择哪一种改革形式,由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充分征求农场意见后决定:同属一地的农场可采用不同的改革形式;涉及农场设乡(办事处)行政区划变更问题,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深化内部改革,创新经营机制
  (六)要将场办工商企业重新登记为独立的一级法人,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和租赁、拍卖等办法,逐步实现场办企业的民营化;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依法实行破产。农场转变为以经营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为主的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企业也可以吸收社会资本,整体实行股份制改造。
  (七)精简机构和人员。农场作为企业,其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应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农场所设分场一律撤销;生产队要进行合并,每个生产队规模一般应达到2000人以上,管理人员职数控制在3-5人;农场变三级或四级管理为总场、生产队两级管理。管理区或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应按3-4个设置,其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应控制在总人口的1‰以内。
  (八)要将农场所办非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民营化。
  (九)改革用工制度。从现在起停办不同形式的招收国家正式工人的手续;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和登记的人员,不认定为农场职工;对在册非农业职工,要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十)要按照“减轻负担、自主经营、规范征收、有偿服务”的办法,推进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为了切实减轻农工种田的负担,农场按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标准亩)分给农工责任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对这部分土地,执行同当地农村一样的税费改革政策。农场其余土地实行招标承包、租赁经营。改革后,农业职工的生产费用自理,生产的产品全部放开或实行合同订购;农场对农业职工的生产技术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财税机构依法向农业职工征收农业税及附加。

  四、剥离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减轻农场负担
  (十一)农场自办的中小学从2004年元月起,全部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学校资产的移交实行整体无偿划拨。学校移交前,农场要按照鄂办发[2002]37号文件规定,先行调整学校布局,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实行“整编、核编、定编”。调整精简后,编制内的教职工整体移交,超编人员由农场自行消化,已退休教职工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剥离后的办学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原财务体制属省管的19个农场,剥离后的办学经费,核定支出基数后,由省财政转移支付给接收学校的市、县;原财务体制在市、县的农场,剥离后的办学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省财政酌情补贴。
  (十二)国有农场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分局)实行属地管理,公安派出所移交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编、核编、定编”,编制内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未批准设立派出所的农场,只能成立内保机构,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经费自行负担。法院、检察院在农场设立的法庭和检察室暂维持现状不变。改革中,国有农场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健全民兵组织,接受本地区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十三)国有农场卫生执法监督、计划生育等行政职能以及疾病控制(含血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建立健全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十四)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文件(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全省农垦企业及职工纳入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农垦事业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发各地执行。

  六、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发展
  (十五)各级财税部门要以1998至2000年农场实际上交数的平均数或以2002年实际上交数为基数(就低不就高),确定农场的财政上交基数,实行包干上交,2007年年底前农场新增财政收入的地方本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给农场,用于扶持农场发展和解决农场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农场农林水、交通、公共卫生、能源、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规划、统一申报,省直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安排具体项目时,对国有农场项目要统筹考虑,让农场同等享受农业和农村基本建设投入政策。
  (十七)各级民政部门要在低保、救灾、救济。优抚等方面,把农场纳入政策范围,统筹安排。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持稳定
  (十八)这次全省国有农场改革由农场所在市、县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工作专班,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十九)推进国有农场改革要按照“第一年做好准备,第二年全面推开,第三年基本完成”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今年是改革的第一年,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市、州、县要深入农场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要通过招标,确定2个农场,搞好综合试点;各个国有农场要先行完成内部配套改革。
  (二十)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理顺思路,明确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抓好农垦系统的政策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加强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努力办好农场高科技园区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示范点,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全省各个国有农场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信心,向内使劲,认真抓好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农场工作新局面。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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