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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3]35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全省于5月8日至7月10日组织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对普通发票、发票印制定点单位和发票专用章制作定点单位进行检查,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效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一致认为这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根据辖区内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原则和要求,针对检查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等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当前的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截至6月25日,全省范围内普通发票用票户共有99,883户,其中国有企业6,223户、集体企业9,463户、私营企业19,539户、个体企业45,340户、联营企业950户、股份制企业4,034户、外商投资企业3,131户、港澳台投资企业3,438户、其他7,765户。已自查户72,393户,自查面达74.48%;自查有问题户占检查户的 3.20%,其中未按规定领购发票19户、未按规定开具发票1,238户、未按规定取得发票189户、未按规定保管发票322户、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47户、未按规定印制发票1户。对1,591户有问题户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达100.21万元;对984户进行补税,应补税款395.58万元,已入库375.23万元,取得显著成效。

  二、存在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能及时贯彻落实总局、省局有关发票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健全辖区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实行普通发票集中审批、印制制度,落实普通发票定期核销制度。发票库房管理能基本做到专库存放,专人负责,发票领用存制度较为健全,达到“三铁”、“五防”的要求。大部分纳税户能够按规定领用和使用发票。大部分普通发票印制和发票专用章刻制定点单位能按有关规定做好普通发票的印制和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发票的印制方面:个别单位《发票印制通知书》没有编号,有以《发票印制审批表》替代《发票印制通知书》的现象;个别单位发票监制章未建立帐册保管,发票印制定点单位领用时,仅凭定点单位的收条进行发放,而定点单位的收条上只有个人签名,无印刷厂公章,不利于管理;个别单位在CTAIS上线前,存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填写不够规范的现象,如发票起止号码未填写、未附发票样张、未注明发票印制审批日期等。
  发票的领购方面:个别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实行以旧换新制度的现象;少数单位对企业冠名发票的管理偏松,未能定期进行发票核销检查;个别单位对空白发票的剪角不够规范,导致已剪角的空白发票尚可使用;对发票查验不够仔细,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剪角作废;核销发票手续不完整,有核销情况记录,没有核销人员签字;个别设区市普通发票领购使用面较低,全区只有17%,使得个别业户定额明显偏低;个别设区市局在发票领购审批手续上把关不严,存在一个纳税户使用两本普通发票领购簿的现象,且一本领购簿上没有盖企业公章和发票专用章,另一本领购簿上没有盖发证机关的公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方面:部分单位窗口代开发票把关不严,未对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有些甚至没有提供代开发票业务资料,有些适用税率有误;个别单位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工作还不彻底,窗口发票由税务师事务所代开,部分国税局统一发票存根联还存放在税务师事务所;极个别单位发票工本费入库不够及时;个别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存在发票填写不规范、涂改发票的现象,有的甚至漏盖发票专用章,有的客户名称未注明、数量单价没有填写、未按发票号码顺序跳号、跳页填开,有的发票所有联次没有一次性填开等情况;少数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领用发票随意存放,存在撕毁发票或丢失发票存根联的现象;少数纳税户开具发票的业务收入未能及时入帐申报纳税;有些纳税户为了逃避定额调整不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使用,而是到税务窗口代开发票,个别纳税户代开发票造成偷税;部分纳税户使用“收款收据”,以及用“收款收据”或其他自制凭证(如:信誉卡、出库单等)替代普通发票入帐列支成本费用。
  发票管理的处罚方面:个别单位被抽查的10户纳税户中,有2户存在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以往年月的经营业务,且金额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处罚较轻,不能达到处罚目的;个别单位执法不严,对发票违规行为处罚通知开出后未能执行到位。
  (二)定点单位管理存在的问题
  有关定点单位的条件方面:个别定点单位发票库房存在安全隐患,如库房未安装防盗门,消防设施不完善等。
  定点单位的管理制度方面:个别设区市未制定或转发省局对发票专用章定点单位管理的有关文件,造成辖区内部分县(市、区)局对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管理不重视,企业直接找定点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而不需携带主管税务机关有关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介绍信,造成新增用票户发票专用章刻制工作失控,出现一部分纳税户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现象;个别设区市违反省局文件规定,委托无专用章制作经营范围的非省局指定发票专用章制作定点单位,刻制辖区内纳税户的发票专用章;个别发票专用章制作定点单位刻制场所简陋且不规范,有发票专用章与其他业务混合进行的现象;个别单位发票专用章刻制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手续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不利于纳税人及时办理刻制手续,同时也给纳税人增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个别单位对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管理不善,同意并监督其辖区内的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翻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少数单位对定点单位的年审工作敷衍了事,年审报告未及时完成,有的虽已完成但手续、内容不完备。
  定点单位印制过程的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单位无分类连续记载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领、用、存的帐簿;未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防伪纸、油墨的领、用、存报表,不利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监控和了解其印刷情况;个别定点单位发票防伪纸购买数与税务机关实际审批订购数不符;个别定点单位对废票废纸的管理不够重视,出现废票废纸实际数与帐面数不一致的问题;个别定点单位发票成品验收入库,明细帐登记不够完整,调拨登记不够清楚;次品发票、防伪纸边角料、防伪油墨空盒造册销毁未注明销毁方式;已使用且作废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未及时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务必逐条对照整改,以防后患。各地对检查组抽查提出的问题要进行逐项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处。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局普通发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普通发票和定点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要把贯彻落实各项制度规定作为今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对于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生产车间和仓库等设施简陋,条件不符合要求,影响发票生产和安全保管的,应及时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个别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发票专用章刻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立即纠正,改由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为了简化手续,节省中转时间,可由县(区)局直接向定点单位开具介绍信。
  个别发票工本费入库不够及时的单位,今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819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发票工本费的入库工作。
  各地应当认真落实窗口代开发票管理制度,统一资料审核标准、规范代开管理。一方面要组织窗口开票人员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窗口开票质量,按规定收足应征税款。另一方面要结合防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窗口开票管理,严惩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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