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监[2005]253号
各有关质检机构:
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经我局组织考核,上海市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电动工具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了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复评审,我局批准继续予以授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两家质检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可以继续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见附件)开展工作,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我局的监督和指导。
2.两家质检机构通过复评审的证书及附表随后颁发。
两家质检机构要继续抓好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检验手段,保证出具公正、科学、准确的检验数据。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附件:授权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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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机构 │审查认可(验收) │ 有效期│ 授权(验收)的主要检验 ┃
┃ 名称 │证书号 │ │ 产品范围 ┃
┃ │沪质监认(验)字 │ │ ┃
┃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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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燃机质量监督│ 042 │ 2005.7.6│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和多种燃 ┃
┃检验站 │ │~2010.7.5│料发动机)、内燃发电机组及内燃机零 ┃
┃ │ │ │部件等20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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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动工具质量监│ 044 │ 2005.7.6│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工具、电┃
┃督检验站 │ │~2010.7.5│池式电动工具、小功率电动工具、器具┃
┃ │ │ │开关、电动工具用转换器等16类112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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