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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襄樊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制订的《襄樊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三日

襄樊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
2003年6月5日

我市地跨秦岭褶皱系与杨子准地台两个Ⅰ级大地构造单元,其间以近东西向的青峰-襄樊-广济深断裂为界,大地构造活动强烈,属地质灾害Ⅲ级极易发区。近年来,随着环境的变化和人类工程活动的加剧,每年都有新的地质灾害发生,并呈逐年增加之势,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35号)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防灾预案。
  一、我市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基本趋势
  从以往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基本规律分析,地质灾害的数量和危害程度,除受特定的地质环境因素制约外,主要与降雨特别是暴雨的范围和强度有关,其次是人类工程活动,如矿山开采、道路和工程建设等诱发的地质灾害。根据多年资料分析,我市可能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主要地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区与暴雨中心的叠加区及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如库区、矿山、道路建设及工程建设区等,发生的时间以雨季为多发季节,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时期。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为山体滑坡、崩塌等,其主要表现形式和地区(段、点)为:
  (一)道路建设诱发地质灾害。主要在南漳、保康、谷城等山区县及宜城、枣阳的山区乡(镇),道路边坡易诱发山体滑坡和崩塌。
  (二)工程项目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如水库建设、重要工程项目建设及山区建房等易诱发山体滑坡、地面塌陷。
  (三)重点矿区诱发地质灾害。特别是南漳县东巩镇和巡检镇煤矿区,南漳县闫坪邓家崖、保康县马桥镇、宜城市上大堰磷矿区易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及泥石流等。
  (四)省、市、县(市)重点地质灾害点发生地质灾害。特别是保康县城西滑坡,滑体达78.3万立方米,如遇强降雨或地震等,易发生大规模山体滑坡。

  二、地质灾害防治的任务与目标
  (一)加强重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省、市重点地质灾害监测点(见附件)应有监测责任人、监测方案和应急措施,在汛期应昼夜不间断实施监测,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做到遇有险情,人员物资能撤得出,确保人员无伤亡和财产少受损失。
  (二)加强重点地区、地段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对已查明存在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公路的重点路段、水库的重点灾害点、重点矿区,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防灾预案,遇有情况,能及时防治。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防治工作。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发现及时,应急调查迅速,防治措施得力,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全面推行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凡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存量、单位建设用地)和矿山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应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把好工程建设地质灾害源头关,降低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概率。

  三、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1]35号文件和《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级管理意见》精神,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按两条线管理的办法,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一方面灾害点所在的县(市)、乡(镇)、村组或灾害危及的单位和部门要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行政一条线领导;另一方面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监测人都要签订责任状和责任合同,实行业务一条线管理。水利、交通、建设、燃化等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分管行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库主管部门要负责已建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矿山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地质灾害科普知识教育,树立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能力。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及重点监测点所在地的群众,要做到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人人皆知,防灾救灾方法个个明确,切实提高他们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各地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地方,要论证预测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编制地质灾害勘查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投资,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多方筹集勘查、治理资金。要在做好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确定重点防治地段和灾种及相应的防治对策,逐步建立重点防治区域、重点防治地段和重大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警网络。对地质灾害监测点,要按照“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以报警信号、报警方式、疏散路线、转移地点、人员安置等为主要内容的防灾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演练。对新发现的有可能出现重大危害的地质灾害,应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迅速组织进行应急调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地质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区域内,还应树立明显标志,严禁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一切工程活动。
  (四)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快报制度。要在汛前、汛期、汛后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尤其是重点乡(镇)、村组,要强化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工作,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中,要打破汛期概念,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紧密联系,根据暴雨趋势分析预测,做好地质灾害多发区与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以避免重大损失。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层层建立群防群测体系和群专结合的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信息的搜集及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五)加强对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管理,规范人类工程经济活动。采矿、水利、道路和城镇建设及抽排地下水等各项建设工程,在申请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存量、单位建设用地及极易发区内的农民建房等)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客观的地质条件做好工程的选址(线)、设计和施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避免不当的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而诱发地质灾害。加强水库库区、江河、城镇、交通干线和矿山的自然或人工边坡的调查和险段的勘查、监测、治理及矿山采空地面、尾砂库及矸石堆的监控,防止或减少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六)保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畅通,反馈及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网络体系,在市、县(市)、乡(镇)、村组层层建立监测防治网点,并形成体系。特别是已完成和启动县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地方,要根据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长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在每年汛期来临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至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使他们及时了解灾害的威胁,明白面对险情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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