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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4 生效日期: 2002-12-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2)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编办、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林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地区的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当地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全面部署,界定划分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在改革中求稳定、求发展。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人员分流政策,对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在编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聘用农技人员给予经费补偿,维护社会稳定。
  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保障。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对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省政府2001年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但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改革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不分,人员结构不合理,农技人员工资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有的地方问题比较突出。为贯彻落实好苏政发(2001)160号文件精神,深化和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改革,切实解决好农技人员工资待遇,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界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12号)、《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意见》(苏办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的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派出防疫监督人员,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承担上述职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知识产权难以保护或物化的技术推广等服务界定为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扑灭,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贯彻实施农业标准,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
  各地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划分乡镇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实行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通过改革,实现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稳定和发展。

  二、综合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为切实推进分类改革,目前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运转比较困难、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等难以保障的地方,要按照苏办发(2001)8号文件要求,将除水利、国土管理外的其余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统一归并成综合性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重点林区乡镇可增挂乡镇林业站牌子),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要严格核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岗位,原则上每个乡镇控制在8至15名。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岗位的具体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分类改革到位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必须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人员工资发放按照《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苏办(2002)39号)的规定执行。人员聘用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植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职责重新明确后,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需工作人员主要从原有从业人员中调剂,编制可作相应划转,经费给予保证。

  三、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和全员聘用制度,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结构
  根据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人员全面实行执业资格准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农技推广服务执业资格准入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
  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改革要求,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以建立起竞争流动机制,促进人员结构优化和知识更新,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水平。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指在省人事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聘用干部计划指标内实行公开招考、由市县人事部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聘用制农技人员),严格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
  竞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技推广工作;2. 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 具有从事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证书,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4. 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连续从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工作3年以上;5. 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

  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农技人员创业
  各地要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彻底分开的要求,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承担的产前、产中技物结合的推广活动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服务、动物阉割及疾病诊疗等经营性服务职能彻底剥离出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企业),全面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
  要引导和鼓励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农技推广人员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依法进行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与财务进行审计,核实资产。财产清查中涉及集体资产的,必须按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核实完成后,可将其中原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进行剥离,在剥离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余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允许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的农技人员对其买断,原债权、债务由买断后企业继承;允许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
  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自新的农业企业成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年;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岗农技人员离岗期间3年内身份和职级不变,已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由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办理;未纳入事业单位保险的,可以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离岗期满后,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也可以参加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竞争上岗,竞岗落聘或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人员应予解聘。以上解聘的农技人员,应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从2003年起,各地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农技人员从事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

  五、严格执行人员分流政策,妥善安置竞岗落聘人员
  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分类改革中,对正式在编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此次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如已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补缴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办理转移手续;未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退职金。退职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退职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落聘的国家农技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减半收取档案保管费,保留3年的原有身份,3年后找不到全民所有制接受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再保留原有身份。落聘的国家聘用农技人员,由县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办理解聘手续。
  对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在乡镇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15年(女性不少于10年)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此次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实行离岗退养政策,先按其在岗工资的规定折率发给离岗退养工资,原享受的工资待遇累计档案工资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依据,如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退养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纳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对由县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编制内其他人员(包括农民技术员),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六、切实解决好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
  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养的,纳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其退休或退养期间的工资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由财政渠道解决;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调整到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中提前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规定发放退休费。对此,各地要严格执行,对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逐一调查核实,解决工资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江苏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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