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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本市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个体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所有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财政、工商、审计、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四、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义务的法定义务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单位或个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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