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2]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4号),为巩固前阶段地图市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增强全民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地图市场繁荣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南通市地图市场管理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图市场管理责任制,是指各县(市)政府、各有关地图市场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图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其辖区内无政治性问题和其他违法、违规地图及其产品。
二、市国土、工商、新闻出版、外经贸、海关、外办、法制办等部门是地图市场管理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地图编制审查工作,工商局要做好地图广告、地图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局要做好地图出版印刷的管理工作,外经贸局要做好外贸加工企业地图审批文件验证工作,海关要做好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管理工作,外办要做好涉外企业、宾馆以及涉外场所地图管理工作,法制办要做好有关地图政策措施的审查工作。
三、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地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广泛开展地图市场管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和跟踪管理,与有关单位签订地图市场管理责任状等多种形式,把地图市场管理落到实处。
四、各县(市)要建立相应的地图市场管理责任制度,加大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使地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凡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出现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及其产品,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0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