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最低工资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8 生效日期: 1995-07-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1995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法定工作时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盟市、旗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中央及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

    第六条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具体测算最低工资标准,并向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以及工商联合会咨询。


    第八条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参考下列因素分区域确定: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九条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转换。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5天换算;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定日工作时间换算。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发生变化,或者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化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按照本规定第 条、第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煤补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后,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规定第 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产假期间,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及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关联法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十三条、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十四条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对情节严重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