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3]63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宜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中介服务收费的请示》(襄价服字[2003]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宜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在接受委托,进行土地交易等中介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