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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3]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1]30号)的精神,为了在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后,增强我省粮食安全预警能力,在出现全省性粮食不安全时,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调控应对措施,确保我省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粮食储备和粮食种子储备以及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建立全省各级粮食储备和粮食种子储备以及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省粮食局:负责按照我省购粮总人口(包括城镇定量人口、农村购粮人口、外来流动人口),人均每月基本口粮12公斤折原粮17.5公斤,分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自给区4个月测算省、市、县(市、区)三级粮食储备规模,报省政府确定后实施。负责省级粮食储备规模的落实到位,并检查督促市、县(市、区)按不低于省定规模落实本级粮食储备。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与确保粮食储备、粮食安全保障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负责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按省政府确定的规模足额安排到位,督促各市、县(市、区)按省定规模将本级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到位。
  省农业厅:负责按全省500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的用种量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省、市、县(市、区)分别按15%、15%、70%比例储备粮食种子,并确保落实到位。

  二、建立全省粮食安全预警系统
  (一)监控全省粮食安全状况。为增强省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必须加强对全省粮食安全状况的监控,主要监控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情况等,具体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并定期向省粮食局提供有关情况。省粮食局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省直有关部门通报。具体监控项目分工如下:
  1.粮食供给与消费总量。
  省统计局农调队:负责收集、提供全省春、夏、秋三季和全年的粮食产量以及全省农户人均粮食消费量及存粮情况。
  省统计局城调队:负责收集、提供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
  省公安厅:负责收集全省登记的暂住人口与分行政区划的常住人口数据。
  省交通厅:负责收集全省各港口年度粮食吞吐量。
  福州铁路分局:负责收集铁路月度进省粮食总量。
  2.粮食流通库存总量。
  省粮食局:负责收集各级储备粮月库存总量以及全省粮食收购、批发、加工企业每季度末粮食库存量。
  3.粮食市场价格动态。
  省统计局:负责收集本省月度粮食市场价格指数。
  省物价局、省粮食局:负责收集本省主要粮食品种月度市场价格,收集、跟踪福建周边省份和国内粮食主产省粮食市场供需及价格行情。
  4.储备粮粮情动态。
  省粮食局:负责检查、抽查省、市、县(市、区)储备粮数量、质量。
  5.粮食市场供应动态。
  省粮食局:负责收集全省粮食市场供应异常波动情况。
  (二)全省性粮食不安全预警类型
  下述情况将影响我省粮食安全:
  1.各级粮食储备库存以及全社会粮食周转库存的总量占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比重在17%以下,并且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或十分紧张,市场粮价从开始出现价格上涨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30%以上,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40%以上;
  2.特大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封锁及其它突发事件等原因。
  按照对粮食安全影响程度的不同,全省性粮食不安全预警类型可划分为三种状态: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紧张状态:各级粮食储备库存以及全社会粮食周转库存的总量占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比重在14%~17%,并且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波动,市场粮价从开始出现价格上涨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30%~50%,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40%~60%。
  紧急状态:各级粮食储备以及全社会粮食周转库存总量占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比重在14%以下,并且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出现异常波动,市场粮价从开始出现价格上涨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50%以上,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60%以上。
  特急状态。下列情况之一,为特急状态:(1)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粮食市场急剧动荡;(2)由于事故、疫病、动乱或谣传、误导、公众非理性情绪等社会诱因引起突发事件,造成粮价突然上涨,抢购粮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出现上述粮食不安全三种状态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系统。

  三、建立全省粮食安全应急系统
  (一)成立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粮食安全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
  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粮食局局长
  省农业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广电局、省口岸海防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福建联络处、福州铁路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二)紧张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紧张状态下,除做好全省粮食安全状况监控工作外,省粮食、财政、农业、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时提出具体措施,报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立即实施。同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1.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发布信息。
  省物价局、省粮食局: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及本省各地粮食市场价格及供应情况的监控;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供应、市场价格、粮食价格指数动态及走势。监控的品种主要是标一大米、特等大米、特一面粉、中等早、晚籼稻谷。重点监控9个设区市所在地以及福州市粮食批发市场、南安市官桥粮食批发市场、厦门市高崎车站、漳州市浦口粮食加工区、建阳市粮食批发市场等的粮食价格。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供的信息,积极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地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2.做好粮食加工、供应。
  省及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组织各级政府确定的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全力以赴投入粮食加工、供应。同时,组织社会其它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供应、加工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
  3.积极组织采购粮食投放市场,并根据粮食市场紧张状况,增加临时应急粮食储备。
  省及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和粮食行业协会:大力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向产区采购粮食,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并督促粮食等有关部门做好粮食供应工作。
  省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市、县(市、区)储备库存的粮食停止轮换。根据粮食市场紧张状况,增加一定数量临时应急粮食储备,并督促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到位。
  4.保证粮食采购应急信贷资金的供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确保国有粮食部门采购粮食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5.保证粮食调运到位。
  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口岸海防办、福州铁路分局:确保粮食调运运力的需要。
  6.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省经贸委:统筹安排,确保各地粮食加工的用电供应。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省工商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借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物价局: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行业管理,并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从事粮食批发经营的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和个人,检查其库存情况,并对全社会粮食去向进行监督检查。
  (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紧急状态下,除了采取紧张状态下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控,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准确报告信息。
  省物价局、省粮食局:每日跟踪、收集、监测和分析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2.及时抛售储备粮。
  省及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各级粮食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抛售储备粮,缓和粮食市场供求。首先抛售市、县(市、区)储备粮,不足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粮,仍不足时,省人民政府紧急向国务院报告,请求动用国家储备粮以及增调国家储备粮到我省。省粮食局要加强粮食调度,安排好粮食加工和调运。
  3.对全省所有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经营的主要粮食品种实施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
  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会同省粮食局制定各地标一大米、特等大米、特一面粉的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全省所有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必须执行省定差率或销售最高限价。
  4.增加粮食进口。
  省计委、省粮食局: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粮食进口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申请增加粮食进口,并组织实施。
  5.确保粮食应急资金筹措到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确保抛售、采购、调入、进口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供应。
  省财政厅:确保粮食销售有关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6.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省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查处粮食价格违法行为。
  省公安厅: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负责维护社会稳定。
  7.及时做好省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下拨应急救济款,与粮食救济相结合,对农村和城镇特困群众实施基本口粮救助。
  8.动用粮食种子储备,恢复粮食生产。
  省农业厅及各市、县(市、区)农业局:省农业厅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全省紧急恢复粮食生产的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实施。及时动用粮食储备种子。先动用县(市、区)级储备种子,由县(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足时,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设区市储备种子。严重缺种、设区市又无力解决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种子。
  9.增加粮食储备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进一步增加地方各级粮食储备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实施,并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四)特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特急状态下,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协助总指挥工作。
  1.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特急状态的应对措施。
  除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外,省人民政府发布全省粮食市场供应进入特急状态,严格管理粮食市场。
  省粮食局、省物价局:迅速提出粮食凭证限量限价定点供应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加工、调运粮食。
  省工商局: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2.由于社会诱因引起突发事件,造成粮食不安全特急状态的应对措施。
  根据社会诱因引起突发事件、造成粮食不安全特急状态的时间长短、影响大小的情况,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有关措施。同时,有关部门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省及各市、县(市、区)粮食局:接到突发事件相关情报后,迅速摸清突发事件情况,分析事发原因,并做出事态性质的判断,确属出现粮价突然上涨、抢购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粮食局报告,并分析粮食供求状况及市场价格走向,监控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对加工企业原粮不足的,视情况先紧急动用国有粮食企业周转粮,后动用政府储备粮(需履行储备粮动用批准手续),供应给大米加工企业加工;组织所有的国有粮食企业网点敞开供应大米。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省经贸委、省粮食局:在大米供给紧张情况下,组织大型超市及国有粮食企业零售网点供应大米,零售实行限量供应。
  省及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粮食行业协会:控制粮食批发市场大米流向,动员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加强自律,不哄抬粮价,不囤积居奇,不关门,自觉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省公安厅:对敏感部位实施重点控制,防范动乱局面出现。对市区粮食供应送货车辆提供交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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