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函[2003]41号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精神,现将厦门市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单位销售购置的房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单位销售自建房产和转让在建工程按收入扣除已税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个人出售购置的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面、厂房、仓库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及个人出售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房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单位从政府部门直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按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l日起执行,上述规定涉及可减除项目的凭证,均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发票。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