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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2003]5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每五年换发一次,我省从一九九七年发证至今已有六年多,超过使用期限。经研究,决定从二○○三年三月十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核发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核发的证照,其名称统一改为《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简称《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主要是考虑:一是要与国家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吻合;二是与上报修改的省政府第108号令提法一致;三是参照邻省的作法。对经营单位核发《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都应发放此证。

  二、《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发放,按照:“谁管理,谁发证”的原则办理。

  三、本次核发的《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在式样、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改进,特别是正本内芯,采用封皮插入式,改变了过去使用镜框的作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规定,其工本费标准,全省统一为每套50元(含正本封皮、正本芯、付本封皮、付本内芯等),各地在发证时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四、根据证照印制成本和省、市、县发证所需费用情况,省、市、县三级工本费结算标准为:市、州级物价局按每套20元与省物价局结算,县(市)级物价局按每套23元与市、州物价局结算。各地在省局领证时,应一次性结清财务手续,对个别确有困难地方,最迟应在二个月内结清。

  五、按照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核发。严禁各地自行印制证照,一经发现,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新的《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将从二○○三年三月十日起至六月三十日结束。原《监审证》自换证之日起作废。《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数量各地已按要求上报省局,考虑到各地所报数量有限,请各地于三月十日后陆续到省局领购。

  七、核发《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是项严肃的工作,各地、市、县物价局要加强领导,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结合服务价格的年度审验工作,加大发证力度,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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