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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后勤部《湖北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7 生效日期: 2003-01-0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湖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


  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后勤部《湖北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的管理,是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是保障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质量的需要,是提高民兵、预备役部队战斗力、落实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把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训练经费足额到位。要严格财经纪律,强化经费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顺利开展。军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全省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工作的新局面。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二○○三年一月八日

  湖北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拨给的专项经费。为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军事训练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管理,是新形势下国防建设的需要,是依法治国、治军、理财的具体化。这有利于保障军事训练的落实,提高民兵、预备役部队战斗力,有利于促进职能、职责的落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军事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是保障训练的物质基础,保障的对象范围主要是省军区根据总部、军区规划下达的民兵、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含年度2%的演练任务数)和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年度训练任务的专项经费。各市、州和县(市、区)自行安排的训练任务和活动,不属于本经费保障范围。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含动员预编经费),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和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训练期间的下列开支:
  1、误工补贴(工资)、伙食补贴。
  2、训练费,包括训练教(器)材、教学训练资料购(印)制、外聘教员费和直接用于训练的其他保障物品。
  3、公杂费,包括训练服装费、水电费、被装拆洗费、训练期间政工费、交通费、医疗费、厨具添置费、雇用炊事员工资,训练油料及训练期间办公、管理等支出。
  4、省补助的城市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用于城市预备役部(分)队训练、师(团)组织的骨干培训、部队综合演练、训练基础设施“三化”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保障标准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来源主要是:
  1、农村民兵训练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训练任务拨给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组成;
  2、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按中央[2002]9号、鄂文[2002]22号文件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具体按省20%、市(州)50%、区(市、县)30%的比例分级负担;
  3、预备役部队农村预编人员训练经费,由国防动员预编经费、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补助组成;
  4、预备役部队城市预编人员训练经费,由省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予以保障;
  5、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训练经费,由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保障。


    第六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实行按级负责制,各级军事机关负责协调同级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落实经费,即:省军区负责协调落实省财政补助部分(20%),军分区负责协调落实市(州)财政负担部分(50%),人武部负责协调落实区(市、县)财政负担部分(30%)。


    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保障标准具体是:
  1、农村民兵参加训练期间,每人每天补助47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40元,省财政补助7元。
  2、城市民兵参加训练期间,每人每天补助6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2元(20%),市(州)财政负担30元(50%),区(市、县)财政负担18元(30%)。
  3、预备役部队农村预编人员参加训练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4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20元,省财政补助7元,国防动员预编经费补助7元(伙食费)。
  4、预备役部队城市预编人员参加训练期间,按照预备役舟桥团每人每天55元,预备役师属兵种团、师直属分队每人每天50元,步兵团每人每天45元标准,由省财政解决。
  5、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训练每人每天补助20元,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解决。

 

第四章 经费开支单位和拨付方式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预备役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师直分队训练),为训练经费预算和审批后开支单位。


    第九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拨付方式如下:
  1、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财政补助的训练经费,由省财政厅拨给省军区;省军区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训练任务和各军分区、预备役师审定的年度分阶段训练计划及部、团训练实施计划,每年分两次(一般为第一、第三季度)直接下拨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师、团。其中,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中省财政补助部分(20%)与市(州)和区(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的部分到位数额配套拨付。
  2、省财政补助的城市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中用于预备役师、团组织骨干培训和综合演练(习)的经费,由预备役师、荆州军分区统一编制计划上报省军区,省军区司令部根据年度计划训练任务进行审查,经省军区批准后拨给。
  3、省财政补助的城市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中用于预备役部队训练基础设施“三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经费,由预备役师、荆州军分区根据上级要求和省军区规划统一编制计划,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军区,经省军区批准后下拨。
  4、市(州)财政按规定比例(50%)负担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州)财政部门划拨到军分区(警备区),由军分区(警备区)按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数足额拨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5、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30%)负担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第五章 计划和监督

    第十条   训练计划:省军区和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司令部负责训练任务分配,并依计划任务会同后勤部拟制经费分配计划,检查监督所属单位按计划、按标准完成训练任务和使用训练经费。省军区负责下达年度训练指示和总体计划(分阶段),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负责拟制年度分阶段到月计划,人武部、预备役团根据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的计划拟制分期、分周到日的实施计划。各级各类训练计划均应上报上级司令部审批。


    第十一条   科目设置: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是保障军事训练的专项经费,应在本单位基本帐户内,设置专项科目,进行专项预算、专项决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师、团训练部门,依据任务、实施计划会同后勤部门拟制经费使用预算计划,由军分区、预备役师审核,报省军区备案,按批准的预算(标准)和财务制度开支经费。


    第十三条   决算编制: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师、团的后勤部门须在年度训练结束后30日内编报年度训练经费决算,接受上级司、后机关和地方财政部门及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督。军分区、预备役师对所属人武部、预备役团的训练经费开支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检查),省军区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接受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预备役师的检查、考核验收。人武部、预备役团负责普考,军分区、预备役师负责质量验收,省军区组织抽考。有下列行为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通报全区,并在下年度扣除相应的训练经费:
  1、未按规定制定年度训练计划、每期训练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的;
  2、未按训练计划实施训练和未按预算计划执行的;
  3、虚拟训练对象、时间、人数并套取训练费的;
  4、经考核训练质量未达到标准的;
  5、因训练组织、管理不严格,发生训练事故的;
  6、将训练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十六条   因执行抢险救灾、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训练计划的,经省军区批准减免训练任务,相应训练费必须转入下年度训练使用。


    第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应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训练以外的工程建设、人员生活补贴或其它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开支,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和全军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省财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
  省军区后勤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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