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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3]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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