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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5-05-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领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上海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贯彻《若干意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培育和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提高上海国际竞争力;对于优化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加快市场化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全面落实《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上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基本思路是“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创新服务”。要深化改革,坚决冲破一切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约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要抓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积极探索适应上海城市功能和产业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从整体上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促进上海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

  二、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三)实行市场准入平等
  贯彻《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
  (四)实行政策待遇平等
  在政策上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对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方面,在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在推进“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中,非公有制企业在资金和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以及其他相关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在扶持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产业化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进一步扩大对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开放
  (五)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与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六)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市场开放度
  垄断行业要加快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打破地区、所有制、内外资界限和行业垄断,开放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文教卫生体育等经营性社会事业领域。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

  四、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
  (七)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
  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和技术转移两大平台建设,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做到“孵小”和“扶强”并举,扶持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5]1号),积极推进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实施上海高新技术品牌战略,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经认定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同类型公有制企业一样,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八)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科技创新
  继续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完善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的“一门式”服务功能,规范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和转化提供服务。放大本市科技创新资金效用,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环境。拓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增加专业技术服务供给,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健全技术市场,提升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能级。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以竞标或其他方式,平等参与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发展非公有资本参与的各类评估机构,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促进跨所有制、跨地区的科技成果交流和对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
  (九)加大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的力度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依法扩大服务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的,给予享受本市相关政策待遇。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赠捐资社会事业和慈善事业,实行统一管理。
  (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办学
  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区、县以上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发挥基金会特有的功能性作用,依法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效率。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条件成熟时,探索公办学校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实行委托管理。在“实验性示范性”学校资质评定中,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实行同等标准。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根据办学成本和合理回报的原则,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十一)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
  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新闻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的力度。吸引非公有资本对文化体育事业投入,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较高管理水平和广泛影响力的多元投资的文化体育产业集团。鼓励利用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体育产业,繁荣上海的文化体育事业。允许非公有资本以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的文化活动和项目。
  (十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入医疗卫生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可提供高端服务的经营性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提出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的相关配套性政策措施,包括职工身份转换及社会待遇衔接的相关政策。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对地域范围广阔、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街道(乡镇),在确保政府办好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的同时,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政府和医保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合理回报。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以及投资农业
  (十三)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农业的投资
  消除垄断,开放市场,以重大项目为依托,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给水网、排水网、燃气管网等基础网络,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基础上,可吸收非公有资本参股。以农业科研、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为重点,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十四)创造市场化运作的公平环境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资本转让特许经营权或产权。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剥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拥有的诸如行业规划、环保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行政性职能,为推行市场化运作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十五)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
  (十六)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在非公有资本收购、兼并和受让国有产权中的作用,完善产权市场的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合理调整,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提供公开、科学、透明的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在交易和审计、评估以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平等、规范的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交易环境。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八、鼓励公众创业,拓展就业渠道
  (十七)积极倡导公众创业
  适当降低初创小企业的公司注册资金门槛,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开业指导、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扶持个人自主创业。设立专项资金,对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开业贷款担保;建立政府购买创业培训成果机制,提升开业者的开业能力;开发建设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创业园区,为开业者提供注册、办公经营等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本市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鼓励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为初创非公有小企业提供信息及代理服务。对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所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继续采取“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措施,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和网上并联审批。
  (十八)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和新兴服务业企业以及各类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专门服务。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基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创业上作出重大贡献的进行奖励。
  (十九)积极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
  鼓励公众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统一政策。
  (二十)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微小型企业的孵化器。鼓励和引导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发展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实现自主创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从业风险综合保险、岗位补贴和开业指导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十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
  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扩大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非农就业、下岗失业和残疾人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机构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按规定补贴培训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九、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二)鼓励投融资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项目融资。充分利用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完善企业信用评估服务,按要求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帐户托管等服务。拓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二十三)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加快发展。抓紧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中优质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活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探索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信托计划,加快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托退出机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本市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二十四)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集群化发展
  依据产业布局和导向,结合各区县特色产业和市场需求,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引导各地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向本市的重点发展产业、重大产业基地和市级工业园区集聚。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扶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政策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六)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直接投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简化非公有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拓展海外销售和服务网络,开发有利于促进本市设备、产品和劳务出口的项目。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带有研发中心和品牌的国际制造业项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享受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的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申请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申请出口贷款贴息、出口信用保险,利用贸易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七)为全国各地非公有制企业来沪发展搞好服务
  坚持服务全国,充分发挥上海的区位、功能、市场、信息和人才综合优势,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采取扩大开放、调整政策、加强服务等积极措施,为各地非公有制企业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等功能性中心落户上海,为各地非公有资本来沪投资办企业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市场环境。支持在沪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本市对口支援、西部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沪港合作等合作交流项目,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在交通联网、旅游联手、信息联通、生态联保、人才联用、产业联合等方面的合作。对各地来沪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与公有制企业同等政策。研究吸引全国各地非公有制企业来沪发展的相关政策问题。
  (二十八)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积极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及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市人事部门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九)完善企业组织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有效的企业制度,明晰产权,规范组织制度,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积极探索有限合伙制,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十一、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
  (三十)改进政府服务
  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完善市场机制,把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职能交给市场,把可以由市场中介组织解决的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把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交给非公有制企业自己依法办理,创造平等、法制化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平台。市综合经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市统计部门要进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方法的研究,定期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
  (三十一)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协作体系。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制订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和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等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参与行业协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协作发展,提高整个社会在市场中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发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十二)切实维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依法切实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权利,推动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体系,依法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平等竞争,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代理、乱指定。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加强信访工作,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逐步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三十三)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有关部门要研究适应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方式,完善劳动争议制度,搞好劳动仲裁,及时有力地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组建工会,实行民主管理,工会要依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
  (三十四)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式
  市、区县两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审批和监管制度。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创新方式,推进医疗卫生、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经济领域的综合执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守法教育和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作用,多渠道拓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社会监督。加强工商、税务、金融、技监、监察等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对有争议的执法行为依法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
  (三十五)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信用制度建设创造条件。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便利。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使用信用产品作为授信决策参考,防范商务信用风险。


  十三、加强领导,为加快上海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六)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公共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倾听民意。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要注重发挥各区县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十七)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市性的活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八)建立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推进协调中心,完善现有的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形成经常性的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各区县要理顺相应的推进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实施意见》要求的政策文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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