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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部分停征税费退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闽财税[2002]46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停征税费退库有关问题的批复》(闽财税[2002]34号)文下发后,部分市、县反映在具体操作上难以实行,为进一步规范收入退库管理,现就部分已停征税费退库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虽然于2000年1月暂停征收,但对需要退还的,仍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其具体办理手续仍按照《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闽财预[1996]07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省级预算收入退库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预[1998]012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计退办法:对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应予以退还多缴税款及利息,如缴纳税款的时间在2001年5月1日之前,从2001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退利息;如缴纳税款的时间在2001年5月1日之后,从实际缴纳税款的次日起计退利息。对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应立即退还税款,但不退还利息。
  2.鉴于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均属于预算外收入,专款专用,并分别于2000年9月和2002年1月停止征收,所征收的收入已全部分配使用,对多缴、误缴等需要退还的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自2003年1月1日起不再予以办理退库手续。2003年1月1日前尚未办理退库的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退库手续仍按照闽财预[1996]079号和闽财预[1998]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停征税费退库有关问题的批复》(闽财税[2002]34号)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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