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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5-08-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5]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特困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特困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我市特困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保障特困企业职工因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凡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国有、城镇大集体企业,符合特困企业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
  (二)工业特困企业的认定按《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南府发( 2005)56号)执行;其他行业特困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参照南府发(2005)56号文件的标准认定,且仅限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

  二、参保程序
  (一)经认定的特困企业,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发( 2001)26号)的要求,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特困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后,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参保模式从单建统筹基金变更为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缴费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的企业,每月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 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的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的企业,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的企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特定项目诊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按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发( 2001)26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三)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期间,视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五、本办法从二〇〇五年七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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