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1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2]38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区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一日

襄樊市区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职工失业、下岗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较大压力。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0]41号)、省九厅局《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鄂劳社办[2001]33号)和全市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的精神,特制订襄樊市区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
  一、援助对象:
   再就业援助行动以年龄偏大、家庭生活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为对象,重点是夫妻双方下岗、失业和一家有2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和人员。

  二、工作目标
   对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家庭要帮助一人实现再就业;对一家有2人以上下岗或失业的,至少帮助1人实现就业或再就业。使在法定劳动年龄的、具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的特困人员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实行再就业限时援助制度,即对新出现的再就业特困人员在6个月内帮助实现再就业脱困。

  三、援助行动项目
   (一)结对子帮扶援助。在全市广泛开展“一帮一”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每人帮扶一名特困职工,实行帮扶责任制,三年内实现再就业,家庭脱贫;号召青年团员组织帮扶小组,开展帮扶活动。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办公室设在市再就业办公室。
   (二)就业渠道援助
   1、所有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必须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保险期内的失业人员。在30%的比例范围内,劳动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生产工作需要的再就业特困人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凡有普通熟练工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对原有的非个人原因而下岗或失业、经认定属于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下通过清退农村及外来劳动力腾出适当岗位予以安置。
   3、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发利用闲置的地产、房产、生产设施等,选聘得力人员组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生产自救企业,重点安置再就业特困人员。
   4、支持、帮助企事业单位将内部食堂、招待所、医院、幼儿园、学校等职工福利单位和设施从主业分离出来,面向社会经营服务,实行独立核算,新增岗位优先安置本单位再就业特困人员。
   5、我市各“再就业基地”和各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实体、从事社区服务的非正规性劳动组织等,都要安排和吸纳一定数量的再就业特困人员。
   6、积极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将劳务输出的好信息、好地方、好岗位优先送给再就业特困人员,并提供跟踪服务,免费实行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7、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家政服务业,动员、帮助再就业特困人员不等不靠,组织起来多形式就业、自谋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三)政策援助
   l、保证每位下岗职工出中心前至少参加一次咨询活动,由劳动保障部门宣讲和解答下岗职工最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
   2、将政策宣传资料发至每位下岗职工手中,使下岗职工了解可从政府哪些部门获得何种帮助和如何得到帮助,做到熟悉政策、心中有底。
   3、各相关部门要确保下岗职工凭《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的渠道畅通,手续便利。
   (四)职业指导援助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前来求职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免费进行职业指导。援助要求:
   l、使他们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国家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
   2、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自身状况的职业定位,积极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方式实现就业。
   3、介绍和推荐实现再就业者的成功之路和再就业途径,激发他们再就业的主动性。
   (五)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
   采取多种形式,开发一批岗位,掌握一批空岗信息,随时免费提供给就业因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援助要求:
   l、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集中掌握一批就业岗位。
   2、通过公告栏、信息岗、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就业信息,向每一位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3、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拓社区就业渠道,形成一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
   4、在鄂西北劳动力中心市场和分市场,为失业、下岗人员组织专场招聘会。
   5、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开展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就业。
   (六)技能培训援助
   1、选择有市场需求、且适合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给予培训实体一定补贴的办法,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
   2、使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
   3、实现职业指导、提供培训、推荐就业等环节的有机衔接,使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
   (七)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援助要求:
   l、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帐,审校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免费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向下岗职工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2、《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内容应包括:①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②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③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再就业的,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④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3、对再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八)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援助要求:
   l、制定个人档案代管和社会保险费代缴的办法,帮助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免费存放档案,并提供有关服务。
   3、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以各种形式实现自谋职业的,根据其要求,为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九)生活保障援助
   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援助要求:
   l、下岗职工出中心前,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前一个月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名单上报劳动保障部门,领回下岗职工出中心“证明书”,劳动保障部门将出中心名单分别抄送民政、财政部门,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入“低保”的审核工作,使其生活保障不出现空档。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3、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十)特困群体援助
   对于就业困难而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除开展以上援助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和重点援助。援助要求:
   l、定期进行深入细致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2、优先向他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就业岗位。
   3、指导街道、居委会定期专访这类人员家庭,掌握第一手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在6月底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集中时间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再就业特困家庭和人员进行一次普查登记造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制定再就业计划。根据本辖区再就业特困家庭和人员的登记数量与劳动力供求状况,认真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计划。实行定人、定时间、定安置办法、定考核目标的“四定”管理。市直采取牵头单位分片包干的办法,分头实行“四定”管理。
   (三)全面开展再就业援助服务。要把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计划真正落买到户、到人。要开展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帮助特困人员树立自强自立的市场就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求职方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再就业之路。要积极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培训项目、形式、时间,标准等与再就业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再就业率。职业介绍要把特困人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优先提供用工信息,优先推荐到用人单位应招应聘。对于非正规性再就业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提供劳动保障代理业务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市直三所技校和再就业培训中心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对特困人员的免费培训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发[1998]10号、鄂发[1998]14号、鄂政发[2001]41号、鄂政办发[1998]115号等文件规定的一系列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真正使每个再就业特困户和特困人员都了解和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二)认真维护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对其乱罚款、乱收费。
   (三)在为再就业特困人员办发《优惠证》时,加盖“困”宇红印,以引起各部门执法和服务人员的特别注意。
   (四)税务、工商、公安、卫生、文化、体育、环保、城建、物价等有关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再就业特困人员有关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和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举报。

  六、组织领导
   再就业援助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经贸、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实施,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把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贯彻和实施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具体政策、工作和服务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的责任,随时掌握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见成效。
   经贸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夫妻双方和一家多人不能同时下岗的政策规定,尽可能地招聘录用再就业特困人员。
   财政部门要对促进再就业经费作出安排。
   民政部门要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加快社区建设,开辟社区服务就业岗位。
   工商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实行优惠照顾办法,通过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对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结对帮扶活动”。
   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落实减免税费的政策。
   各级工会要把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纳入“送温暖工程”和“5311工程”,对再就业特困人员给予重点帮扶。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开展“下岗青工创业行动”、培养“青年兴业领头人”等途径,帮助再就业特困人员再就业,同时组织青年志愿者上门为再就业特困家庭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各级妇联要把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重点,积极扶持巾帼社区创业带头人,多形式帮助再就业特困人员中的妇女实现就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