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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4-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权[2005]220号
各区县房地局、工商分局、物价局: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打击虚拟交易、哄抬房价的行为,坚决抑制投机炒作,严厉查处开发商、中介机构损害广大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整治的目标
  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抑制投机,依法整顿各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内容,这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项整治的目标是:通过集中整治和重点打击房地产市场中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康有序。
  本市各级房地、工商、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整治工作目标,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切实把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
  根据目前房地产市场中,特别是住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整治的重点工作是:
  (一)严厉查处下列行为:
  1、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擅自预约、预订或预售的;
  2、违反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的;
  3、伪造合同,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的;
  4、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手段,哄抬房价的;
  5、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及进行价格欺诈的;
  6、房地产中介机构直接从事房屋买卖以及房地产咨询企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7、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炒卖房屋的;
  8、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卖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9、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10、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转让人非法“垫资”还贷的。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予以取缔。
  凡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在整治期间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备案手续。未补办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对商品房售楼现场的监管。要对中心区域、高价位、易发生炒作的重点楼盘,进行跟踪监管。
  (四)开通专项整治举报热线,在房地、工商和物价部门设立专门投诉电话,落实专人负责接受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加价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专项整治的实施
  1、专项整治的时间:从四月中旬开始至六月底结束。
  2、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杨浦、虹口、浦东、闵行和宝山。
  3、专项整治的实施。房地、工商、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职责具体实施,在执法中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整治重点全面执法,加强协调,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若处罚权不在本部门的,要及时移送相关材料给有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专项整治局面。
  4、建立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由市房地资源局、市工商局和市物价局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并设立由上述三局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房地局、工商分局和物价局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抽调人员,按时、按计划地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5、房地、工商、物价部门对违规行为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反馈,以扩大整治的社会效益。
  6、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相关的整治措施转为市场管理的长效措施。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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