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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1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市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在基础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管理当地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实施,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体制,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保证教师工资由县级统一发放,规范学校收费管理;落实各项教育经费政策,依法保证教育投入,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校舍安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建设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和实践基地;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规定,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的管理;统一指导当地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督促落实政府各部门在基础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制止社会有关方面向学校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收费,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支持教育发展;开展助学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
   理顺城区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以区政府管理为主。跨区域招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少量实验学校和原市直其它部门已划归市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由市管理。高中阶段(除襄阳区外)及其以上学校由市统一管理。

  二、改革教师工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发、财政专户统管、银行代发、直达教师个人的办法。各地要从2002年1月开始,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教职工工资标准实行“三步走”的办法,即2001年底以前发齐四项基本工资;2002年上半年将近几年工资调整中提高的部分纳入应发工资之列;2002年下半年起,有条件发放政策性工资津补贴的地方,应将津补贴纳入应发工资之列。坚决纠正向中小学生收费解决教师工资的做法。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教师工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地在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按时将教师工资资金拨付给银行,由受委托银行直接汇入教师的个人工资账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的学校,在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和人事部门核批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实行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包干,由学校提出教职工工资发放办法,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财政、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级财政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并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落实各项教育经费政策,强化基础教育经费管理
   (一)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的要求,落实财政教育拨款投入。
   市、县、乡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各级政府应按规定比例落实国家、省“贫九”工程、素质教育配套工程、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等专款的配套资金。
   (二)从2002年起,还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征收。具体征收部门或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严禁由学校通过学生代征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安排意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督,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偿还“普九”债务和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农村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保证退养民办教师的待遇落实。
   继续对企业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对在本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按生产经营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税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征范围和比例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不能只征主税。市区城市教育费附加实行分级征收、统筹使用。区税务部门征收区属企业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市提取30%,用于高中阶段学校和大学的建设,其余由区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市属企业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市属学校的建设。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政府审定,主要用于添置教学设施和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均属教育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用于支付公办教师工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对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对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经费不足的,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开展教育集资。城区、城镇学校建设资金不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政府可以决定依法开展干部、职工教育集资。教育集资必须单独立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平调,不得从中提取征收手续费和政府统筹基金。
   (四)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市)、区,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中小学校收取的杂费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要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到位、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落实、教材价格下调或免费提供等配套措施到位的基础上,要实行“一费制”。其它地区的中小学继续执行学期一次性收费制度。适当放开高中阶段学校收费,各地对高中收费一律不得征收政府调控基金。从2002年起,各地中小学收费一律暂不纳入“零户统管”的范围。中小学正常学杂费收入和政策允许的代收代管费用,有关部门应一律免征各种费用,也不得用于解决教师待遇、基本建设等其他开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到中小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要事先征得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有关单位要求对中小学校作出罚款决定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费的管理。学校的预算外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入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审计部门对各县(市)、区学校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抽查,对违规违纪人员由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各县(市)、区年度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每年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五)在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5-10%的资金用于中小学建设。市区及县(市)城关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要将学校建设纳入整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规划、预留控制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规模与小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相适应的学校;或者按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资金的5%缴纳基础教育配套费,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学校建设。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经费,为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教育软件和接收教育电视节目的设备,大力推进“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学校自筹经费装备多媒体教室、建设校园网的,须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可按实际运作成本适当向学生收取上机费。收费学校和收费标准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七)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和修缮。
   (八)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捐资助学,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所捐资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并予以宣传表彰。对于捐资数额较大和巨大者,可立碑或命名以资纪念。
   (九)实行对口支教制度。每个市直单位、城区和平原县(市)对口支援贫困乡镇或学校,重点帮助加强学校建设,资助贫困学生入学。市人民政府加强督办,并将对口支教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对支教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市直各单位驻农村的工作队,也要将援助所驻乡镇的教育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予以落实。
   (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普九”债务。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普九”债务(包括“普九”期间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建设教学用房、师生生活用房、活动及运动场地、添置大型或批量的教学施备等所欠下的债务)应由举办学校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别负责偿还,不得由学校负担“普九”债务。乡(镇)合并前的“普九”债务,由乡(镇)合并后的办学责任单位承担。县级政府要组织乡(镇)、村对“普九”债务逐校进行清理,制定逐年偿还计划,力争“十五”期间基本还清“普九”债务。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加强中小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按省定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为普及义务教育,方便群众子女就近入学而必须设置的初小和教学点,应从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教师编制。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须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确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定期核编、滚动管理的原则,实行教职工编制每三年核定一次的地方,要考虑学生入学高峰期的需要,保证普及程度,按照中小学的合理规模确定教职工编制。在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总额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各校教职工人员编制,精减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进编,精简、压缩中小学现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于超编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三年内逐步分流到位。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调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中小学新进教师逐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并探索聘用合同制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各中小学校要在规定的编制内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相统一。调整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建立教育人才交流市场和人才储备机制,探索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机制。
   从2002年起,在市直中小学进行校长职级制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广,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在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基础上,理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关系。市区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取消行政级别后,校长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有关部门参与考察,教育行政部门任用或聘任;市直初中、小学取消行政级别后,校长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立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五、强化政府行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领导干部“蹲点包片”抓入学制度,实行县(市)、区领导干部每人联系一所乡镇初中、包一个乡(镇);乡镇领导每人联系一所小学、包一个片,负责督促办学单位履行职责,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教师待遇,并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各县(市)、区要将领导干部“蹲点包片”抓入学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政绩考核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是组织学生入学、制止学生辍学、动员辍学人员返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行政干部都有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今后,对普及程度达不到“普九”标准的地方,要首先追究当地行政领导的责任。要坚持义务教育阶段由政府通知入学的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宣传等手段,切实解决适龄少年和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偏低、初中辍学率偏高、初中规模不足等突出问题,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贫困山区可以针对贫困学生入学难的实际,探索适应九年义务教育需要的办学形式。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以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募集为辅,建立“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救助基金”。“希望工程”也要大力向贫困地区倾斜。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杂费减免办法,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杂费。县、乡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管理,对于学校因减免贫困生杂费而减少的公用经费,由县、乡两级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六、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坚持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由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举办;高中阶段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县(市)共同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招生、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职务评定、教龄计算、调动、参加教研科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要予以表彰。按照《襄樊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1999]34号)的要求,落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风险保证金制度。
   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分离后,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辖区内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工作,鼓励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办法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教育资产,任何单位(包括企业)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企业办中小学的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确保教育资产不被转移和流失。
   开展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按照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公办学校改制要控制数量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改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学校的学杂费标准,执行省统一规定。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中小学后勤设施建设,可以由投资方在学校管理下经营,设施归学校所有,实行定期有偿服务。

  七、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职能,将闲置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调剂用于普通教育。各地要用3至5年的时间完成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兼顾规模效益和方便就近入学,不能盲目精简学校。市区老城区的教育资源要合理利用,新城区要注重学校规划。各地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育资源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襄政办发[2001]79号)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撤并学校的债权、债务问题。调整后被停办学校的教育资产,要充分考虑农村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和勤工俭学的需要,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对于不便调剂使用的教育资产,可以采取拍卖、置换等方式处置,将处置后的财物全部用于教育。
   各地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要充分考虑“十五”期间初中入学高峰期的需要,合理规划初中布局,大力加强初中建设,妥善解决初中在校生所需的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及学习、生活设施。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农村初中要真正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寝室,校校有学生食堂。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或献工献料的形式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薄弱学校改造规划,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完成目前的薄弱学校的改造任务。要加强薄弱学校的领导班子建设,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着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今后除学校危房改造和初中渡峰必须进行的基建投资外,各地的学校建设资金要主要用于改造薄弱学校。推行热点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统一领导管理,实行一套班子、一块牌子、一校两部或多部,教育资源共享,师资优化组合,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同时解决择校和热点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襄樊市区(襄阳区,襄城区的欧庙镇、泥嘴镇,樊城区的太平镇、竹条镇除外)建立由一所初中与一所或若干所小学联合组成的九年一贯制学校,逐步实现“五·四”学制向九年一贯制的过渡。

  八、建立落实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监管机制
   建立基础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基础教育工作,重点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基础教育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定期进行通报。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教师工资性支出的预算安排、工资资金运作和工资拖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积极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卓有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同时实行基础教育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准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作为“十强县市”、“十佳县市”、“文明县市”提名,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危房改造专款,拖欠教职工工资或者在教师工资发放问题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对不实行教师工资县级统筹发放、拖欠教师工资严重的县(市)区,实行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辞职制。
   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强化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实行县(市)、区政府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鄂办发[2001]52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对县(市)、区政府领导进行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估县(市)、区教育工作的依据,并作为考核县(市)、区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责任目标考核中,没有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教师工资没有实行县级统筹发放的地方,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教师工资不能按要求发放、中小学乱收费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或“良好”。对考评为“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彰;“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推荐为先进个人的表彰,原则上不能提拔使用。
二00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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