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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积极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9 生效日期: 2002-05-09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和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源头治腐推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严格经营性用地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高度垄断
   实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是确保土地市场有序运作的前提。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健全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对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两年以上未使用或因单位撤销、迁移等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划拨土地需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土地以及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都要纳入储备的范围。储备机构要采取出资收购等多种方式,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低效利用的土地、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土地进行储备。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土地储备,搞好土地供应。财政金融机构应在资金上予以支持。

  二、实行总量控制,科学调控土地市场
   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应土地,特别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计划审批。对存量土地进入市场包括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也要实行总量控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年度供地计划,依照有关规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供地计划要优先安排政府统一征用或开发(拆迁)的土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要严格控制零星分散的开发行为,逐步实现成片改造,成片供应,成片建设。除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外,一般不再批准零星分散的房地产开发用地。

  三、实施“阳光工程”,积极推行土地招标拍卖
   各地要尽快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制订交易办法,建立信息发布查询制度,为土地公开交易创造条件。凡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开出让。确实不能招标需进行协议出让的,协议出让的结果(包括出让土地的用途、价格等)要在媒体上公示,以接受监督。要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凡划拨土地使用权需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等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方案包括土地权属界限、面积、用途、容积率、绿化率、密度、使用年限等土地利用指标。并在招标和拍卖前,将上述指标,向社会公示。土地招标拍卖出让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招标拍卖过程必须公开公正。襄樊市区(包括开发区)的土地交易应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或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坚决防止土地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所获收益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处置破产企业的土地收益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土地入市交易条件的审查。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或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及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不得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应按不同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四、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地价评估行为
   要建立完善地价体系。目前要抓紧对城市、集镇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并尽快公布实施。要规范地价评估行为。地价评估机构要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评估规程办事,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不按规程高估或低估的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予以备案。并要组织人员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查处各种土地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土地储备、土地交易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审批透明度。要加大对土地违法交易的查处力度。对私下协议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而擅自转让的,应严格依法查处。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以协议方式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交易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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