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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9 生效日期: 2005-06-0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5]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60号)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现将我区2005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进出口贸易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通过整治,使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经济健康发展,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具体目标是:各市、县的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明显下降;水产品氯霉素残留抽检合格率继续保持在99%以上;重点地区活猪“瘦肉精”及其他违禁药品检出率分别降到1%以下;饲料生产环节产品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饲料中各类违禁药品检出率在1%以下;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到78%以上,兽药标签符合率达到98%以上;提高生猪机械化屠宰率、肉品质量检验率,生猪定点屠宰率市区100%、乡镇90%以上;依法严厉查处无证自行配制酒类产品出售的行为,严厉查处经营“三无”(无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酒类产品;肉制品等10类食品大中型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发证率达到100%;95%以上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全区市区85%、城镇80%的大中型餐饮业、城区学校和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食堂完成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地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研究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目标,便于检查和考核。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3号)要求,从源头上制止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蔬菜、茶叶、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降低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等污染的监测工作,将蔬菜农药残留监测范围分阶段扩展到全区各县。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以及百色、贺州等向区外供菜较多的市要加大对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的范围和力度;全区监控养猪场600家以上,建立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和兽药残留阳性样品跟踪检测制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及兽药残留监控检验效能。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蔬菜等农产品为重点,选择有条件的生产基地,积极开展生产档案记录工作和“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主要针对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lO类食品开展“八查”,即查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查隐瞒或涂改生产日期,甚至过期变质的食品;查儿童食品中非法添加糖精钠和色素以及重金属污染;查饮品的饮用安全和卫生问题;查米面加工厂,严格监督陈化粮使用的渠道,严防矿物油进入食品加工环节;查水产品干制、腌制、水发加工点,严禁使用甲醛、双氧水、敌敌畏等禁用品;查肉制品加工厂,防止使用病死肉及回收过期变质肉制品;查冷冻肉类产品非法入境。下半年开始实施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加大对50种食品监督抽查力度;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假劣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3.加强对农村地区“小酒坊”的监管。我区农村地区“小酒坊”问题比较突出,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开展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清理工作,对卫生许可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吊销卫生许可证。
  5.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保健食品行为及保健食品标识、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行为;进一步推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l7405)、《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l7404)以及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加大质量监测力度,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5类品种;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
  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
  4.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加强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关口前移”监管模式。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加快推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积极督促大型畜禽屠宰加工和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进一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出机制。在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监管力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农村食品流通网和监督网建设,实施超市、放心店下乡工程,分段监管,分片定责,发动群众,群防群控。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1.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在大型、连锁经营餐饮业推广科学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继续推行餐具集中消毒。各地要将推行餐具集中消毒当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不具备自行消毒餐具条件的餐饮业和食品摊贩要使用集中式消毒的公共餐具,市区要达100%,县城力争达100%,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推行。
  3.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预防食物中毒。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农村,宣传教育群众讲卫生、懂安全,移风易俗,积极预防食用酵米面、毒蕈等食物中毒。
  (五)抓好中国-东盟博览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我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与保障中国-东盟博览会食品安全工作紧密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部署,结合制定实施中国-东盟博览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督促博览会接待宾馆、饭店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对食品供给、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督促博览会接待宾馆严格实行食品定点采购制度,确保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六)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健全标准体系。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根据《全国食品标准2004年--2005年发展计划》和《全国农业标准2003年--2005年发展计划》的精神,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未有国家标准的,由质检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意见,制订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类标准,加强“三绿工程”和农产品流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2.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扶持建设中心实验室的同时,加强市、县食品(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加快自治区、市级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
  3.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编制“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大力调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结构,切实提高食品工业发展水平,推动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4.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推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和信用征集、评价、披露、奖惩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5.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今年在全区6个市、县开展豆制品安全状况调查;规范各部门信息发布程序,推进奶制品和蔬菜的信息发布试点工作。
  6.全面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完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体系。今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31个省会城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南宁市要做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各项工作,其余13个市也要参照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针对我区药品市场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制售假劣药品、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等热点问题,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全面巩固和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特殊药品的监管,促进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有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
  (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并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商广字[2005]第56号)部署,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坚决打击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的商业欺诈行为。
  3.继续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展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秩序的专项整治,规范中药饮片包装和生产、经营行为。
  4.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和医用体外诊断试剂、角膜接触镜经营、使用的专项检查和整治,查处无证经营和经营、使用无注册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5.开展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整治。重点对展示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将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完善组织构架,充实组成人员,探索建立监督人员聘任与推选相结合的机制,力争今年年底实现监督网覆盖全区80%以上的行政村。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有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基础的药品经营企业完善和扩大农村药品配送工作。力争今年实现药品配送到全区80%以上的行政村。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1.大力推进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认证工作,加强认证后的监管。
  2.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依法、有序进行,保证对特殊药品的合法需求并防止其流人非法渠道。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宣传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及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曝光。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加大对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和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维权意识,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加工厂和窝点,或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
  (四)时间安排。
  1.各地要按照本安排的要求,于2005年6月2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005年12月中旬,各地要对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005年12月下旬至2006年1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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