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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4 生效日期: 2006-03-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6年3月14日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普及消防常识,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疏散逃生能力,提升城市抗御火灾整体水平,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就建立我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形成制度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加强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省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确定的职责、目标、任务,将建立社会消防安全培训长效机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制度,责任到人,持之以恒。

  二、分类培训,持证上岗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太原市全方位培训中心)进行培训。
  (一)培训对象及培训时间
  1、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防火员、义务消防员等相关消防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2、电工、焊工、油漆工、客房服务员、仓库管理员、易燃易爆等重点工种从业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3、自动消防设施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人员、检测人员和消防设计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上述第2、3项所列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培训未取得合格证人员,不得上岗。取得上岗资格后,每年进行一次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取消上岗资格。
  (二)培训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的意义、作用和方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火灾基本原理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器材)原理、使用方法和维修保养;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其它相关内容。

  三、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奖惩办法,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使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社会化、群众化。
  (二)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通过教育培训,使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职工、群众、学生了解消防安全的意义,自觉树立防火意识,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各单位新员工上岗前、老员工转岗前,必须经过一次系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设立固定栏目、版块、专题、访谈等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及时宣传报道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根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和火灾特点,进行火灾预防宣传,对火灾事故、火灾隐患、违法违章行为、行政处罚等问题公开曝光,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四)公安消防部门要高标准、严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编制科学、规范、浅显易懂的教育培训教材,做好教育培训组织工作。要积极
  推进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文物古建筑)工作,根据不同季节、时期的特点,组织群众开展喜闻乐见、灵活多样、贴近生活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指导科联系人:季青,电话:4965235。
  太原市全方位培训中心联系人:武锦秀,电话:1393460650

 

市公安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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