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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2 生效日期: 2005-03-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办法,切实做好2005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7号),现就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一)2005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15.6万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为98%以上,“普职比”为6:4左右。各区县(后方基地)教育主管部门须根据本地区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2005年本区县(后方基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计划须兼顾本市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兼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要立足扩大高中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优质教育和各类教育需求。
  (二)各区县(后方基地)教育主管部门编制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平衡后下达执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后方基地)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扩大和超计划招生。执行过程中计划的调整、转移,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招生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非高中阶段学校在读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与本市常住户口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3、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初中毕业应届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4、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协作办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以及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初中毕业后申请继续借读者,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口,不改变户口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普通高中。
  6、在沪就读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7、不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上海户籍初中阶段跨区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也可在就读区县报考。在就读区县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与本地区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三)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集体报名工作由学校所在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组织实施,报名时间从5月9日开始。个别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若委托初中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及办理报名手续,须加强对学校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并落实学校责任人,严格把好报考资格关。
  (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个别报名,由各区县中招办受理,并审核考生资格和办理报考手续,报名时间为5月28日(周六)、29日(周日)两天。
  (五)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按规定提供有相关资料和信息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三、志愿填报工作
  (一)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生志愿表设置:
  1、提前录取志愿。
  (1)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2005年含市重点高中和寄宿制高中,下同)、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须专业考试合格)。
  (3)中职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6个志愿,须专业考试合格)。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考生须按本人的意愿慎重填写报考学校的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放弃填报志愿的学校,一旦录取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3、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二)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须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要根据家庭经济承受情况慎重填报,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三)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志愿表中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投档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四、考试工作
  (一)2005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精神,进行命题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后方基地)招生和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和阅卷等工作。
  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组织补考。
  (二)200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及计分方法: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5门学科。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值各为120分;理化两科合卷,卷面分值为12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70分,化学部分为5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480分。
  其中:物理和化学学科,以及语文学科的文言文部分实行一卷分叉,不单独命题,分值、难度与面上相等,由考生自主选择。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开卷)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考生方能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包括市重点高中)和区县重点普通高中录取。
  3、理化(理科)实验学科技能考试。成绩为“合格”、“不合格”。
  4、2005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其他学科的学业考试、学科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分别按初中就读期间学科考试成绩和技能等级考试成绩记载。
  5、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学生中,不符合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考条件的毕业生的学业考试,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并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根据市教委沪教委基[2004]19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起返沪考生的英语学科和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不再单独命题,统一使用上海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相同科目试卷。
  (四)200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时间(按考试日期顺序):4月—5月4月—5月
  体育(体育与健身)
  理化(理科)实验技能
  5月21日
  (周六)
  上午8:30—9:40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毕业生)
  6月18日
  (周六)
  上午8:30—10:10
  下午2:00—3:40
  语文
  物理、化学
  6月19日
  (周日)
  上午8:30—10:15
  下午2:00—3:40
  下午4:00—5:10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数学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上海户籍返沪考生及往届生)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专业考试安排在4月9、10、16、17日4天内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五、考务工作
  (一)200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精神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沪教考院中招[2004]5号)等文件的规定。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保密、规范、安全、高效、优质运作。
  (二)在市和区县(后方基地)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指导下,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阅卷工作由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负责实施。各区县(后方基地)要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0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各学科评分标准。阅卷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和规范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阅卷场所和干扰阅卷工作正常进行。
  (三)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应集中安排3天时间接受考生查分。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核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或通过就读初中学校或到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提出查分申请,由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查核卷面成绩,但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六、招生录取工作
  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投档录取批次为: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免试推荐入学的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
  (2)提前录取学校(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跨区县招生“零志愿”学校、中职校航空服务类专业学校、中职校艺术类专业学校);
  (3)统一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征求调剂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录取过程需“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顺序”,做到投档录取“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一)“推优生”工作(即: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工作。下同)
  1、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设有国家级示范专业的中职校须根据市教委《关于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学校“推优生”招生办法(包括:择优录取的标准、要求和具体办法),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后,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2、“推优生”可根据本区县(后方基地)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数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报考志向,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可填报2个志愿,并明确表示是否愿意调剂录取),填写《2005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入学志愿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
  “推优生”就读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县(后方基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市教委统一印制)并附:
  (1)“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
  (2)由校长签署《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3、“推优生”的投档和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后方基地)推优生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1)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选择;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招生学校应如数录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推优生”。
  (2)按志愿未被录取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仍未被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下一阶段的报考程序。
  (3)市“推优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录取学生名单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4、区县重点高中“推优生”工作,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区县“推优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10%以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工作的要求和推荐程序,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5、“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推优生”的操作规范和程序,做好推荐优秀生的各项公示工作;“推优生”推荐产生要公平、公正、公开;初中学校分配到的“推优生”计划数必须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1周)。
  (2)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公平、公正,守信。
  (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以及上海市回民中学和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
  1、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在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附件1)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且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须达到“及格”及以上(下同),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等5门学科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投档。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材料等择优录取。
  3、“零志愿”未录取的考生的材料,须在规定时间退回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四)统一录取阶段工作要求
  1、考生1-15志愿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录取。
  在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民办学校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分数线,须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和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的规定时间,由市和区县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4、考生1-15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征求和调剂录取后,低于20人的,将终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录取工作。
  6、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收文艺特长生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5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名单另附),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7、2005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另附),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为统一录取学校批次,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就读初中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8、未经市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五)加分政策(见附件2《200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项目表》)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障碍,无男女性别比例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性别录取比例。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中招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三毕业生。
  (三)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另有规定除外)。若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文化考试成绩同分,则比较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个别仍无法区分,则由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六)严格执行全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和后方基地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3)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进行适时公示。

  八、强化升学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
  (一)要十分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政策掌握上下一致、宣传口径上下一致。
  (二)进一步完善中招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结构,提高网络的利用率,增加通过网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使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总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三)严格执行市中招数据统计口径和标准,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要统一按“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上报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将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报市教委,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九、增强依法招生和为考生服务意识
  各区县(后方基地)招生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要按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设备,积极开展考生网上报名、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阅卷和录取的现代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在招生实践工作中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地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附件1:200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日程表
  一、招生准备及考试阶段工作
  完成期限
  1
  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工作布置(12个区)
  3月7日
  2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布置
  3月9日
  3
  区县招办准备阶段工作工作会议
  3月11日
  4
  2005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会议
  3月中旬
  5
  各区县中招统计信息员培训会
  3月下旬
  6
  市布置免试招收推荐优秀毕业生工作
  4月上旬
  7
  体育、理化实验考试
  4月至5月中旬
  8
  中职校航空服务、艺术类专业报名、专业考试
  4月9、10、16、17日
  9
  区县组织200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咨询活动
  4月23、24日
  10
  初中毕业生升学报名、资格审核,学科文化考试集体报名
  5月9日始
  11
  区县报送市“推优生”材料及投档盘片,学校进行录取
  5月10日至25日
  12
  初中毕业生思想政治学业考试
  5月21日
  13
  统一学业文化考试个别报名
  5月28、29日
  14
  区县审核加分考生名单
  6月3日前
  15
  编排统一学业文化考试花名册、试区试场表
  6月6日前
  16
  召开全市学业文化考试考务工作会议,各区县中招办送交“报名信息库”、“志愿信息库”和试区分布表
  6月7日
  17
  统一学业文化考试分发试卷
  6月16日
  18
  检查试区
  6月17日
  19
  2005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
  6月18、19日
  20
  阅卷、登分结束
  6月24日
  二、录取阶段工作
  完成期限
  1
  区县上报“学业文化考试成绩信息库”、提前类招生初步投档分数线
  6月27日前
  2
  录取阶段工作会议;提前招生学校考生材料交接、上报投档盘片
  7月5日
  3
  提前招生学校交叉录取
  7月6日至8日,零志愿学校录取、退档。
  7月8日至10日,航空服务专业学校录取、退档。
  7月7日至12日,艺术专业学校录取、退档。
  7月6日至7月12日
  4
  提前招生学校录取结束,录取名册交市、区县中招办
  7月13日
  5
  区县上报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
  7月15日前
  6
  统一录取招生学校投档、录取
  7月15日至24日
  7
  中职校考生材料交接,各区县上报统一招生学校投档盘片
  7月20日
  8
  中职校将录取名册交市中招办
  7月24日
  9
  征求志愿录取
  7月24日至7月29日
  10
  各类学校退档结束、区县中招办统计录取数据
  8月3日
  三、结束阶段主要工作
  完成期限
  1
  总结阶段工作预备会议,区县中招办送交“考生全部录取信息库”、“中招数据统计信息”
  8月7日
  2
  区县、基地中招办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材料按要求传送至考试院中招办
  9月5日前
附件2:200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项目表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证明单位
  加分幅度
  先进奖励
  1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教委
  加15分计入录取
  总分
  2
  外省、直辖市的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省、直辖市级三好学生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加15分计入录取
  总分
  3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的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加10分计入录取
  总分
  政策照顾
  4
  烈士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
  加20分计入录取
  总分
  5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
  单位
  加20分计入录取
  总分
  6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应届初中
  毕业生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加12分计入录取
  总分
  7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
  加10分计入录取
  总分
  8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侨务部门
  加8分计入录取
  总分
  9
  少数民族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族事务部门
  加8分计入录取
  总分
  10
  台湾省籍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台办
  加8分计入录取
  总分
  11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考生
  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加8分计入录取
  总分
  1、除第6项回沪知青子女若符合其他加分条件,可累加一项计入总分以外,其他加分项目不可累加。
  2、体育、文艺特长生的招生办法按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3:200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公示项目表序号
  公示项目
  发布公示部门
  1
  政策要点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2
  实施方案、操作要点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3
  主要工作日程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4
  招生计划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5
  个别报名受理时间、地点
  区县中招办
  6
  考试日程
  市教育考试院
  7
  试区安排、试场规则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8
  考分查询、查对方法
  区县中招办
  9
  各类学校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分数线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10
  “优秀生”名额分配数、推荐名单
  各初中学校
  11
  “优秀生”、“零志愿”招生要求、择优办法
  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12
  “优秀生”录取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
  13
  艺术类、航空服务类专业招生要求、录取办法
  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14
  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及拟降分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15
  监督电话
  市、区县教育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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