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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3 生效日期: 2006-02-23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文号: 并经管发[2006]11号

各有关单位、入区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422号)和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招字[2006]00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在经济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进行发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区国土建设局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区国土建设局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管理
  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专家抽取工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区国土建设局规定的招标大厅进行。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应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我区工程招投标竞价系统中网上竞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
  招标人设立的最高限价,其编制水平不应低于同期定额和市场价格水平,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根据经济区发展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合理投标价法并对技术、信用和承诺部分进行评审的评审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
  为杜绝暗箱操作,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对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的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会内向所有参与者当场宣布中标人。
  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清除出经济区建筑市场。

  四、 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不准其在经济区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七、强化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我区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不断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拆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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