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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4 生效日期: 2005-08-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5]42号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我省自1985年首次发现艾滋病感染者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增加经费投入,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艾滋病流行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出现了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趋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协调各部门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健康教育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组织。要坚持面向群众、正面疏导的原则,以农村、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注重实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到2007年,全民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65%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达到9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85%以上,戒毒所、监狱、劳教所等被监管教育的人员达到95%以上。
  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本系统宣传发动工作基础上,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按照各级防治艾滋病领导协调机构制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计划,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报道计划,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列为工作重点,设立专门栏目,积极开展相关知识宣传,精心制作有关公益广告,定期播放或刊登。
  卫生部门负责向群众编印发放宣传资料,并为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咨询热线,为患者、感染者和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教育部门要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编写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教材,在初中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开设专门的性教育和艾滋病、性病防治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课时。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外籍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对在押罪犯、被羁押嫌疑人以及被收教对象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农业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编印各类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努力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的内容,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在社区居民(包括流动人口)中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
  旅游、文化、体育、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对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服务场所加强管理,结合申领执照、服务人员领证、换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业主和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并要求法人代表负责在公共场所内张贴或放置有关宣传品。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纳入对旅客宣传广播的内容,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公益广告,开辟宣传橱窗,张贴宣传资料,发放宣传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音像制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涉外劳务输出人员和出国旅游人员出国前的宣传教育分别由外经贸和旅游部门负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全省各城镇应在繁华地段设立预防艾滋病大型公益广告牌。乡镇(街道)和社区负责在辖区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就业前培训的内容。
  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坚定不移地开展高危人群行为干预
  积极开展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采取干预措施与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致性,解放思想,以是否有利于防治工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标准,坚定不移地开展各种有效的高危行为干预措施。
  (一)大力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止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
  要采取适宜形式,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公开发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布局、设置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免费发放安全套。卫生部门负责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免费提供安全套。宾馆、旅店、公共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督促经营业主在其场所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积极推广在客房放置安全套。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套质量的监管。推广安全套以免费提供为主,也可适当收取成本,但不能以赢利为目的,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套价格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鼓励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以药店为基础,利用各种商业网点销售安全套,并通过“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向农村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获取安全套。
  (二)在注射吸毒人员中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在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切实做好温州、舟山两个海洛因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国家试点有关工作,并逐步在全省推广。
  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地方的药店,开展一次性自毁型或安全型针具销售试点工作。同时,在当地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试点工作,努力切断注射吸毒人员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途径。
  (三)加强干预队伍建设,依法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要根据国家卫生部的要求,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所),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并配备专门的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伍,开展干预工作。
  加强对医务人员、公安司法干警、科研人员等职业暴露人员的保护。卫生、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防护知识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研究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及装备,对职业暴露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免费提供预防性用药,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四、认真做好艾滋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实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
  要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艾滋病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和社区建立规范化的监测哨点。卫生部门要做好艾滋病疫情收集、流行态势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全省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均应建立初筛实验室。
  各地在健康体检中要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作为常规项目,及时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具备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孕产妇和手术病人进行产前和术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对所有进入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劳教所和监狱的犯罪嫌疑人、强制戒毒人员、劳教人员和罪犯进行强制性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

  五、彻底切断血源性和医源性传播途径
  血源性传播是最具危险性的艾滋病传播途径。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组织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严格血液制品准入制度,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用血和血库管理制度,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防止交叉感染。采供血机构对所有血样必须严格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保用血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健全消毒管理制度,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回收和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不法行为。
  要加强对口腔、美容医疗机构以及美容美发和娱乐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培训,对有关场所、器具的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做好药品供给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适当减免。
  省级和11个市要各指定一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临床指导医疗机构,各县(市、区)要确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定点诊治机构。定点指导和诊治医疗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力量,财政、卫生等部门要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有效地开展艾滋病救治工作。要坚持艾滋病患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提倡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要严格保密制度,为感染者和患者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和治疗环境。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关押,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省级和11个市级卫生部门要建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对全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分配和调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有效落实国家救治关怀政策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城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及时纳入当地低保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对感染者或患者本人另外再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济。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20%的家庭,对患者本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济。
  教育部门要落实已故艾滋病患者子女的免费就学政策。卫生部门要落实对孕妇提供免费咨询、筛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母婴阻断治疗。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在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自愿咨询检测点,提供免费咨询和免费血液初筛检测服务。
  认真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大力开展对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要在温州、舟山两个国家综合防治示范区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有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志愿者队伍,开展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家庭护理及心理咨询服务,努力减少社会歧视,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领导下,组建社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小分队,为感染者和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健康咨询、药物分发、家庭护理等服务。

  八、加大投入力度,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界多渠道筹措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投入,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艾滋病疫情态势及防治工作的需要,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确保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预防性干预、示范区建设、必要的药品采购、科学研究、专门监管场所建设等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
  省政府继续加大对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省级艾滋病防治项目、国家项目的配套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地区的转移支付。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和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预防性干预等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科研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的津贴。
  积极鼓励和引导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要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项目、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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