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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3 生效日期: 2005-07-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成果,规范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规范,完善管理法规,根据《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制订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二、职责分工
  (一)市缓解“出行难”系列行动协调小组执法指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规范保留车辆,依法查处违法车辆;负责系列行动执法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指导各区系列行动执法指导组开展综合执法管理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保留的执法公务及邮政、电信行业特种用途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进行核对,按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保留的单位和车辆数,重新核发牌证;对保留的人力三轮车进行核对并重新核发牌证(除大型市场内部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及便民早餐车外);加强路面执法管理,保障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的有序运行。
  (三)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环卫、餐厨垃圾回收人力三轮车的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行业内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加强路面执法,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局负责查处非法运营行为,加强路面执法,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市贸易局负责菜运、送奶、大型市场内部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及便民早餐车的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行业内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对各市场运输人力三轮车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劝导无牌无证车辆停止运行。
  (六)市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人力三轮车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改装的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的行为。
  (八)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拼装、生产残疾人专用车和人力三轮车的行为。
  (九)市监察局负责对保留车辆的使用监察,对行业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的效能监察。
  (十)市法制办负责修订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法制检查和监督。
  (十一)鄞州、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和市科技园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监督保留车辆单位及相关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加强对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三、工作步骤
  按照统一组织与分块实施相结合、路面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工作具体分三步走:
  第一步:劝导规范阶段(7月16日至31日)
  (一)7月16日起,市系列行动协调小组执法指导组实行集中办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市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信访局各抽调1名同志进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内);市工商局、质监局、贸易局、供销社、残联作为非常驻单位,落实1名联络人员,参与执法指导组的相关工作。各区系列行动领导小组执法指导组抽调各部门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二)在市、区两级系列行动协调小组执法指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和各区分别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对主次交通干道和交通枢纽、城市广场等重点区域进行管理和规范,除对残疾人专用车、客运人力三轮车以及非市区摩托车实行严格执法外,对其他进入封闭区域的车辆进行宣传和劝返,严格控制停驶、停运车辆进入主次交通干道、交通枢纽、城市广场等。
  (三)市公安局对要求保留的摩托车进行核对,确定保留的单位和车辆数,重新核发专用号段牌照(公安警用车辆仍使用原警用牌照),按行业统一车身颜色并喷制(粘贴)明显的执法标志(行业标识)。对需要增加保留范围以外摩托车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保留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工作规范和过渡办法,向保留的人力三轮车发放过渡用途标识;确定保留的数量,并将保留的车辆清册及车辆外观式样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配车辆资源,配合各区落实保留车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五)鄞州、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落实保留车辆的企业和人员,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
  第二步:集中执法管理阶段(8月1日至9月31日)
  (一)市、区两级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全面执法管理,在继续加强主次交通干道和交通枢纽、城市广场等重点区域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分块整顿、逐个规范的方式,整顿和规范各批发市场、商贸市场区域以及小区、支路等,对停驶、停运车辆采取严格的执法管理措施;保留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及驾驶人违反行业使用规范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牌证和车辆,由行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作出处理,直至取消保留资格;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理。
  (二)8月31日前,市城管局完成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人力三轮车的统一标识、封闭式外观和车型改造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完成牌证换发工作;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回收车参照环卫车辆进行改造。
  (三)8月31日前,市贸易局完成菜运人力三轮车及送奶车的统一标识、封闭式外观和车型改造,会同市公安局完成牌证换发工作,其中菜运人力三轮车分蔬菜基地运输和市场运输两种,在外观标识上严格区别;会同各区对保留的便民早餐车辆改成统一外观、尺寸、一体化的专用餐饮工具(不纳入车辆管理);
  (四)市法制办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第三步:规范管理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10月31日前,市供销社完成再生资源回收人力三轮车的统一标识、封闭式外观和车型改造,市公安局完成牌证换发工作。
  (二)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根据职能分工,继续加大执法管理,做到逢违必查,防止反弹。

  四、管理规范
  (一)摩托车
  1.保留的摩托车必须是骑式或侧三轮车型,并按期参加年度检验且使用年限未达到8年(报废年限)。
  2.车辆仅供执法和执行公务人员在执法和执行公务时使用。非执法和执行公务不得上路行驶。
  3.驾驶员及乘坐人员应当着本行业(单位)制式服装。无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在外装明显处佩带执法(工作)证件。
  4.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礼让、安全行车,不随意乱停乱放。
  5.车辆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当按规定报废。
  (二)市政公用事业人力三轮车
  1.市政公用事业人力三轮车实行逐年削减,逐步向机动化方向发展。使用人员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2.7时―9时、16时―19时,除应急抢修车辆外,禁止在封闭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3.除装运工作所需的材料、工具外,不准装运其它物品和人员。工作完成后,车辆必须回原单位统一集中停放。
  (三)环卫人力三轮车
  1.街道、社区、物业小区清洁车纳入环卫车辆,由市城管局统一管理。环卫人力三轮车因城区面积扩大确实需要增加数量的,由城管、公安和各区政府共同商定。
  2.不准在机动车道和繁华交叉路口停放。在其它区域停放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当主动避让。
  3.除装运垃圾和清扫工具外,不准装运其它物品和人员。工作完成后,必须回原单位统一集中停放。
  (四)再生资源回收人力三轮车
  1.再生资源回收人力三轮车按照核定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车辆和人员由各区(街道)管理,回收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2.不准驶入中山东、西路(环城北路至中兴路,含江厦桥),柳汀街、药行街、百丈路、百丈东路(环城北路至中兴路,含灵桥),解放南、北路,江厦街、人民路(灵桥至火车北站,含新江桥),江东南、北路(兴宁桥至甬江大桥)。16时―次日9时,禁止在封闭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3.除装运回收的物品外,不准装运其它物品和人员。工作完成后,必须到各区(街道)指定的位置统一集中停放。
  (五)菜运人力三轮车
  1.菜运人力三轮车按照核定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根据运输机动化程度的提高,逐步削减。运输人员实行统一佩证上岗。
  2.菜运人力三轮车不准驶入中山东、西路(环城北路至中兴路,含江厦桥),柳汀街、药行街、百丈路、百丈东路(环城北路至中兴路,含灵桥),解放南、北路,江厦街、人民路(灵桥至火车北站,含新江桥),江东南、北路(兴宁桥至甬江大桥)。7时―19时,禁止菜运人力三轮车在封闭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3.除装运菜篮子产品外,不准装运其它物品和人员。
  (六)餐厨垃圾回收车
  参照环卫人力三轮车管理规范。
  (七)送奶车
  1.送奶车按照核定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运输人员实行统一佩证上岗。
  2.送奶车除装运奶制品外,不准装运其它物品和人员。
  (八)大型市场内部配送人力三轮车
  1.在大型市场内部适量保留的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由各区组织专门服务队承担市场内部货物配送。
  2.禁止驶入由公安交警、工商、贸易、属地政府(街道)、市场业主共同划定的区域以外道路。
  (九)便民早餐车
  1.对确需保留的便民早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带统一证件。
  2.便民早餐车只允许在早晨时段(8时30分以前)和指定的位置停放。其他时段不得上路和在道路上停放。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是事关缓解市区“出行难”系列行动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系列行动的继续和延伸,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做到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执行坚决,稳步推进。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执法工作,积极调动力量,落实办公场地、工作人员、车辆物资、工作经费等,确保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保障,依法行政。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在综合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市法制部门要尽快完成有关法律文件的修订,认真做好解释等工作,加强法制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执行。对非法串联、聚众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政法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对停运车辆和保留车辆的管理。要认真落实24小时管理制度,对停运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依法扣留车辆。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保留车辆监管,发现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安装助动装置的,应当扣留牌照和车辆,对驾驶人员进行教育,严重的应当取消保留资格。对扣留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统一移交江东北路原“四车”整治办公室),确保执法力度统一。市、区两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车辆保留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察,发现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力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确保稳定。要按照综合执法的要求,统一口径,把握导向,通过各种形式,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努力营造强大的舆论态势,为综合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综合考虑各种不稳定因素,讲究文明执法,注意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矛盾,确保综合执法工作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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