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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中小学设置教学点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 2002-03-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锡教职[2002]2号

各直属中小学、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在中小学设置教学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校外教育的办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办学思想
  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必须明确办学目的,端正办学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招生对象进行办学。经审批同意利用节假日面向在校中小学生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的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省教委提出的素质教育十条基本要求和《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苏教基[2000]3号)精神,开设的校外教育课程必须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以应试或变相应试为目的。

  二、规范办学行为
  办学单位应以自有办学基地为主阵地,如办学规模扩大且自身师资力量许可,确需在我局直属中小学内设置少量教学点的,必须经我局基础教育处审核,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同意后方可实施。办学单位与教学点之间应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相关中小学只能与一个办学单位合作,且须有懂教学管理和教学业务的人员负责教学点的具体管理工作。办学单位在筹建(试办)期内,应集中力量加强自身办学基地硬件和软件的建设,不断积累办学经验,提高办学水平,不得在本基地以外设置教学点。

  三、规范招生行为
  办学单位在教学点发布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前,应将简章内容(教学点安排、教学内容、招生对象、教学时限、收费标准等)报我局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备案,并在教学点所在学校公示招生简章,明确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收费标准。培训必须以学生自愿、家长同意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或诱导学生参加培训。

  四、规范收费行为
  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教学点实行统一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各教学点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五、实行严格管理
  1、办学单位在教学点组织教学班时,实行混合编班,严禁以教学点所在学校原教学班整班上课。在完成编班工作后,应如实填写《教学点学生花名册》和《教学点班级统计表》,存档备查。
  2、办学单位应对教学点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组织教学研究活动,及时了解、发现和纠正教学中的问题,严禁“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各教学点所在学校必须明确一名校长具体分管,落实管理职责,并配备若干名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教学点的日常管理。
  3、教学点任课教师由办学单位聘请,并统一发给聘书,所有任教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各教学点应按照办学单位的教学要求,制定好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培训教材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不得擅自调整、改变教学内容。

  六、加强检查监督
  办学单位及教学点必须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单位及教学点教学行为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办学单位及教学点及时整改。对乱设点、乱办学、乱收费、管理混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办学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教学点所在中小学在教学中的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作为对学校“常规管理考核”和“素质教育百分考核”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对屡教不改的,将责令办学单位取消其教学点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以上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无锡市教育局

20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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