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2]71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加强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监督和管理,维护药品市场流通秩序,保证临床用药,经研究,对部分政府定价药品实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公布的范围。
政府定价药品中未明确的非代表规格及其它剂型的价格;招标采购的价格;部分临床急需且国家计委暂无规定的价格。申报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的要求。
(一)生产企业填写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审核表(见附表二)。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二)申报价格所需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批准生产文件。
2.取得GMP资格证明
3.属原研制或享有国家专利、行政保护及新药保护证明等。
4.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文。
三、政府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以《江苏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附件一)向社会公布。公示表所列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国家和省下达正式价格的,按正式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3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
附件二: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公示审核表
附表一:江苏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
编号:
药品通用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临时最高零售价 生产经营企业
GMP 非GMP
备注 表列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有效期三个月,在此期间如国家和我省正
式价格下达,按规定价格执行.
联系电话:025-3275055 025-3275209 江苏省物价局(公章)
查询网址:http://yy.jspn.net
附表二: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公示审核表
生产经营企业: 经办人: 电话: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是否原研制药品 是否GMP认证
现行价格 申报价格
初审意见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