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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 2005-11-1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气象灾害特别是暴雨、寒潮、大风、冰雹、雷电、高温等重大突发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对我省社会和经济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我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根据对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业务规定,分别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和预警信号等。

  二、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各级气象台(站)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发布等业务规定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发布的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评估等工作,确保科学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

  三、全省各级气象台(站)要按照国家和省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向媒体提供各种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四、省、市、县(市、区)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即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台要在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插播的形式进行播报,电视台要在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采取连续滚动字幕的形式将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各级新闻媒体要与气象部门建立稳定的通信联系,建立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即时发布的具体工作流程。

  五、城市建设、信息产业、通讯管理、交通以及有条件在各种公共场所向公众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及时发布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六、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气象及有关部门制定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办法,建立即时播发工作机制,确保本地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到乡镇、社区、工矿、企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公众,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御和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失,要组织全社会力量加强气象灾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工作,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直接体现,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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