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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4 生效日期: 2001-12-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黄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定全市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工业环境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等有关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以及环保宣传教育具体实施工作一并交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环保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黄石市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规定、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制定实施全市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计划;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污染治理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生态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负责全市乡镇工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市)之间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七)组织实施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本市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导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县(市)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留的审批事项
  1、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审核。
  2、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
  3、污染治理基金项目的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
  6、进出口废物登记、审核。
  7、自然保护区的审核申报。
  8、危险废物处置、转移、经营手续的审批。
  以上审批事项如与今后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则从其规定;对虽有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应主动作出相应调整。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机关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拟定地方性环保规范性文件和措施;承担环保政策调研、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宣传教育、信访提案、安全保卫、档案、保密、政务信息、行政后勤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县(市)区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科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承办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归口申报全市环保系统收费和收费标准,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经费及国有资产;负责排污费、污染治理基金的管理工作及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市控制监测网站规划建设工作。
  (三)科技标准科
  负责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环保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本市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执行;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我市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四)污染控制科
  执行国家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二控区'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和监督市重点流域、重点湖泊、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清洁无害工厂'建设;承办可用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监督管理科
  拟定和监督实施开展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工作;对有污染的餐饮、娱乐、服务业工商登记前的环境保护实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市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乡镇工业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抗震、防汛等预防自然灾害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六)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城区(开发区)环保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协助县(市)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市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的申报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表彰工作和机关党务、群团、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黄编[2001]012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工勤事业编制2名,另核定环境监理员事业编制2名,计25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3副(过渡期间2正4副),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正科7名,副科3名)。
  按规定配备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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