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5 生效日期: 1999-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1999]54号
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遏制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减轻社会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粤卫(1998)301号)精神,决定对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的收费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要将主要医疗服务名称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社会监督。各医疗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医药作价的原则及收费标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二、各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禁止自定项目多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服务内容收费等,对擅自制定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如有新增医疗收费项目,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报经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后才能执行。
  本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