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卫[1999]54号
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遏制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减轻社会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粤卫(1998)301号)精神,决定对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的收费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要将主要医疗服务名称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社会监督。各医疗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医药作价的原则及收费标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二、各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禁止自定项目多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服务内容收费等,对擅自制定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如有新增医疗收费项目,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报经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后才能执行。
本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