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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交通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2001年8月)
  《湖北省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颁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1]42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省政府对规范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高度重视,《规定》的颁布施行,是经过省长办公会和省委常委会反复讨论、慎重决策、集体研究而作出的决定。贯彻落实《规定》,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促进交通事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转变作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具体体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筹集资金、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实现“十五”期间的建设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定》,加深理解,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周密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贯彻落实《规定》工作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凡《规定》所涉及的公安、安全、司法、卫生、水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并针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实施方案。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定》的具体细则。各有车单位要专门组织司乘人员学习《规定》,增强遵守《规定》的自觉性。全市各收费站要尽快将《规定》张贴在收费站亭前的醒目位置,并制发宣传传单和宣传横幅。要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司乘人员依法交费的法律意识,规范收费人员依法收费、文明收费的言行举止,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三、严格执行《规定》,加强检查督办。根据《规定》,对下列6种车辆行驶收费公路免征车辆通行费: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警备车辆;国家安全机关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在每年的主汛期正在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或持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省交通厅联合核发的“防汛指挥车”或“防汛专用车”的机动车辆。各收费站点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工作方法,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把握好政策尺度,既要做到“应征不漏”,又要做到“应免不征”,妥善处理好有关矛盾和问题。对上述范围以外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越权减免车辆通行费。对以前享受本市境内收费公路通行费的车辆,要认真清理,由交通部门拟定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和督办落实,市政府将成立市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于今年9月份组织集中检查。对违反《规定》,妨碍、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和收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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