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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桃花岭饭店客房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字[2001]215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宜昌桃花岭饭店客房收费标准的请示》(宜价经字[2001]92号)悉。鉴于宜昌桃花岭饭店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四星级饭店,根据省物价局《旅游涉外饭店价格暂行管理办法》(鄂价经字[1997]37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宜昌桃花岭饭店客房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中准价,饭店可根据客源和季节变化在省定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其它特型房价、会议室租价由你局具体核定,但应与标准间保持合理差价。
  三、电信代办业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字[200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接此批复后,必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该饭店的日常价格工作由宜昌市物价局负责管理。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宜昌桃花岭饭店客房收费标准。
  附:
  宜昌桃山岭饭店店客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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