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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物价局关于西湖安居小区和新气象公寓物业管理及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黄价房地字[2001]163号

黄冈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西湖安居小区和新气象公寓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现时小区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费按物业管理范围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住宅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经营用房由你中心与产权人(使用人)协商议定,报我局备案。

  二、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按受委托提供的代办服务项目收取,代收代缴水电、有线等每月每房收服务费2.00元:代管交通工具服务费摩托车10元/月、辆,自行车4元/月、辆,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要停放并提供代管服务的,小型车辆3元/次,大型车辆5元/次。住户屋内房屋、水电设施维修服务费按维修所耗材料费的10%收取。其他代办性服务收费由你中心与委托人协商议定,报我局备案。

  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规定执行。

  四、你中心要按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帐目公布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接此批复后到市物价局办公室《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应认真听取业主意见,并及时反馈局,试行一年期满后视执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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