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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2 生效日期: 2004-03-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受当前禽流感疫情的影响,我区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家禽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支柱,我区又是全国第一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大力扶持家禽业发展,对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得到政策实惠,以促进我区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认真执行疫区扑杀和受威胁区强制免疫合理补偿政策
  对疫区内的禽类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强制免疫是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自治区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实行合理补偿政策,自治区财政厅、水产畜牧局已经制定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应给予的财政补贴要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要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监管,对防疫经费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五、加大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支持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要尽快将我区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名单上报农业部。对农业部公布的我区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适当扩大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贴息发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制定。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

  六、实行种禽资源的保护政策
  种禽场是恢复养禽业生产的基础,需要特别保护和支持。对全区种禽场及其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散养家禽实行强制免疫,疫苗费用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各级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加大对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避免假种劣种冲击种禽市场,杜绝带病的种苗和假种劣种流人社会,传播新的疫情。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健康家禽及其产品的销售和流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性封锁,阻止健康禽产品的流通和销售。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要从促进农民增收大局出发,积极为养殖生产者排忧解难,协助疏通家禽产品流通渠道,想方设法扩大家禽产品消费。

  八、实施积极的动物防疫措施
  强化动物免疫,是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关键工作。各地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禽流感疫苗的储备,认真做好免疫工作。禽流感疫苗必须是由农业部指定的生产厂家生产、并由国家专供渠道供应的合格产品,严禁组织、使用非指定厂家生产和非正常渠道供应的疫苗。禽流感疫苗的保管、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以确保免疫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家禽养殖生产者树立科学养殖的观念,适应市场需求,积极采用无公害养殖,做好人与动物的隔离,减少人与畜禽的直接接触。要避免高密度饲养和畜禽动物混养,防止动物病毒的交叉感染。同时,注意消毒清洁,搞好养殖场所的环境卫生,改善畜禽的生存环境。高度重视药物、饲料的安全性,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尽量避免病害发生。要加强有关科学防治禽流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使广大群众了解禽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掌握可行而有效的防治措施。要采取各种措施,重树消费者对禽产品的消费信心,拓展禽产品市场。

  九、统筹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
  保护和调动广大养殖农户的积极性,是稳定和促进家禽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措施。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将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与兑现合同、订单情况挂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妥善处理因发生疫情受到损害企业员工的生活保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对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十、加强督促检查为确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除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定期检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上述规定的地方或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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