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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 2004-08-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4]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艾滋病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将直接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定期对艾滋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加以检查,并实行奖惩制度,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今年年底前,各区县都要成立本级政府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艾滋病防治专门委员会,并明确常设工作部门,具体协调有关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本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在市、区县艾滋病防治专门委员会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对艾滋病防治专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相关人员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培训。
  市、区县艾滋病防治专门委员会的常设工作部门要制订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定期对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的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抽查、监督检查等,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实施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艾滋病防治专门委员会报告。
  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与建设健康城市、健康城区、健康社区工作紧密结合。各街道(乡镇)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区环境,创建预防控制艾滋病健康促进社区。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协助做好对目标人群的教育和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关怀,以及其他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减少危险行为
  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是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措施,要以“普及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一般人群与重点人群相结合、本市居民与外来人员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行为干预相结合、社会动员与行业重视相结合”为原则,以公益性宣传为重点,开展艾滋病同伴教育,推广安全套使用,在药物成瘾者中探索降低危害的方法。
  各部门要在本部门和本系统中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报道计划,监督和检查有关媒体对艾滋病宣传报道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各大众传媒要根据艾滋病宣传报道计划,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列为工作重点,对宣传时间和覆盖范围作出具体安排,如经常性的免费播放、刊登艾滋病预防知识、公益广告和相关内容,电台、电视台要保证每周有一定的时段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报刊杂志要保证每月有一定的版面刊登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公益广告或专题文章。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吸贩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市禁毒办要牵头协调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做好本市吸毒人员的收治和强制戒毒工作。市禁毒办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协调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试点。
  公安、监狱、劳教等部门所属的监管场所要对干警及管理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管理人员对艾滋病的了解与认识。要对在押罪犯、被羁押嫌疑人以及被收教对象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倡对在押罪犯和被羁押嫌疑人的单元化管理。对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要重点强调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性病中的作用,强调使用一次性清洁注射器对防止艾滋病传播的作用,提倡安全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全市推广使用自毁型针具。
  教育部门要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开设专门的性教育和艾滋病、性病防治教育课程,编写适合不同年龄学生的教材,落实教学课时。要继续在初中以上学校的新生中,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资料。
  人口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日常宣传和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在社区居民中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
  旅游、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酒店、发廊、美容美发、沐浴等服务业场所的艾滋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要结合行业申领执照和服务人员领证、换证等,对法人和服务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宣传,并要求法人代表负责在营业性娱乐场所内张贴或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品。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对旅客广播的内容,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张贴宣传广告、发放宣传品等。
  外经贸部门负责涉外劳务输出人员出国前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及回国后的定期检查。旅游部门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国前的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告知相关国家艾滋病流行情况,增强出国旅游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
  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在口岸上做好对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和检测、健康教育,以及对外藉感染者、病人的管理等工作。海关对防治艾滋病的设备、材料、药物的进出口给予通关便利。
  卫生部门要抓紧制订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计划,编印各类教材和宣传资料,向广大市民提供科学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并为各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做好技术支撑。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咨询热线,为病人、感染者和广大市民提供咨询服务。
  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管理工作。街道、社区要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在外来流动人员办理有关居住登记手续时,发放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将艾滋病的防治知识纳入职工就业前培训的范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要继续做好本系统有关人群及相关目标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他们开展各类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要在重点人群中开展同伴教育,选择合适的对象进行培训,使其成为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的重要力量。
  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大力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提高大众对安全套防止艾滋病传播的认识,形成有利于安全套推广使用的社会环境。要在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的教育和干预,减少艾滋病经性传播。人口计生综合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就诊患者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要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增设安全套的免费发放和零售网点。要在有关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并放置有关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资料。

  三、加强血液管理,控制医源性感染
  卫生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管理,坚持自愿无偿献血制度,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无偿献血率。要做好志愿献血队伍的招募工作,提倡由一次献血转为多次献血、献血200ml至400ml(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同时,加强对无偿献血者的管理,杜绝冒名顶替等现象。采供血机构应遵守法律规定,从严掌握采血间隔期限和采血量。要在献血人员中提倡自我规避意识,教育有危险行为的人暂不参加献血,以提高血液的安全性。卫生部门要加强血液质量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采供血机构设施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在2005年前完成规范化采供血机构建设,保证血液安全。采供血机构检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要求,并通过国家或地方的认证和认可。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生产基地建设,对原料血浆采集、产品生产和鉴定以及销售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使用的血液制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节约、安全地使用血液资源,严格执行输血指征,减少不必要的临床用血,提高成分用血比例,推广和倡导自身输血。同时,要加强血库管理,建立血库管理的工作制度,对血液(浆、成份血)进库、使用等有详细记录,血液(浆、成份血)的储存应符合消毒隔离要求,防止交叉污染。要把临床输血安全的有关指标列入医院全面质量管理考核的内容。
  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消毒管理要求,做好医院内使用的介入性诊断和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进行监督执法。
  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用品废弃物的回收、销毁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严格执行《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美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口腔医疗机构的管理。美容医疗机构、口腔医疗机构等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场所、器具进行消毒,美容美发、娱乐等公共场所要制订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消毒工作。对此,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职业易感染环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职业暴露人员因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管理不善而感染艾滋病。要实行职业暴露报告制度,发生职业暴露后,必须迅速向职业暴露发生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完善监测检测体系,建立综合信息系统
  卫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信息系统的建设,收集国内外有关艾滋病疫情动态、监测资料,预防和干预、治疗和关怀、宣传教育等信息,开发疫情信息和监测资料收集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和数据交换系统,对疫情信息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分析利用,定期发布本市艾滋病防治的信息,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要制定并实施本市艾滋病血清学监测、行为学监测相结合的综合监测方案,开展艾滋病流行形势调查和趋势分析。建立并制定综合监测体系的质量控制和监测评价方案,根据监测结果、评价结果以及实际发生情况和防治效果,及时调整综合监测点,以获取更符合实际的监测资料。对监测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保证监测系统有效运转。
  要加强艾滋病检测,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本市除对献血员、组织器官移植供体等实行强制性检测和无关联人员的流行病监测外,其他需要接受医学检测的,应征得检测对象的知情同意,并开展检测前后的咨询。
  要积极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在市民尤其在目标人群中,广泛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宣传,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建立规范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实施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完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加强检测质量控制。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卫生规划,不断完善本市检测实验室布局。市艾滋病检测确认中心实验室要制定和实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方案,加强对全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市售检测试剂的评估。要不断完善和提高市艾滋病检测确认中心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使之成为高水平、多功能实验室,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要加快区县艾滋病筛查中心建设,在今年年底以前,区县艾滋病筛查中心要全部达标且通过验收,以切实承担起各项职责。

  五、加强病人和感染者管理,落实国家艾滋病治疗减免政策
  本市对感染者和病人实施医学管理。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管理,严格保密制度,反对歧视,为感染者和病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感染者和病人医学管理规定,并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咨询、医学访视、就医指导、医疗服务和家庭护理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做好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医学随访等工作。
  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监测、治疗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和监狱服刑人员中的感染者和病人分别设立专门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关押,并做好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工作。
  本市对感染者和病人实施“病重时住院治疗,稳定时社区治疗”的原则。艾滋病收治定点医院负责感染者和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无法进行诊疗的疾病,由其负责组织其它医院进行会诊。感染者和病人在定点医院外的医学管理工作,应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担。
  对本市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孕妇,实施免费的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治疗及婴儿检测试剂,降低母婴传播率。流动人员中的艾滋病患者,原则上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卫生部门要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对免费提供的药品统一发放和管理;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提高用药安全性。

  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要继续加强市、区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建立一支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立相关的机制,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和稳定,并将其作为卫生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考核内容。
  要增强市级收治定点医院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继发性肿瘤的诊治能力,增强其他各级医疗机构的艾滋病诊断能力。各区县至少要指定一家有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感染者和病人的非住院诊疗业务。
  要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其防治知识和技能。针对不同专业对象,制订艾滋病、性病培训大纲,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充分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开展各类人员的专业培训。
  要落实全市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专业知识全员培训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对全市95%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建立培训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制订监督和评估的方法,对培训工作开展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要严格医疗机构性病诊疗业务的技术准入,继续推动性病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

  七、开展社区综合防治,营造宽松生活环境
  各街道(乡镇)要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艾滋病、性病防治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性病综合防治工作,并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纳入街道(乡镇)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具体考核指标,加强监督和检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领导下,组建社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队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使他们能够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预防保健、健康咨询、性病临床诊断、一般治疗、家庭护理等服务。要在社区中开展消除恐惧、反对歧视、提倡关怀的宣传教育,建立社区艾滋病、性病服务自愿者队伍,改变社区居民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态度,营造有利于感染者和病人生活的宽松环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活动,鼓励和提倡各部门、社会民间组织以及感染者和病人自身通过各种方法,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一个倾听、倾诉、学习和交流的场所,改善其生活环境。

  八、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确保防治经费投入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治疗药物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健康社区(村镇)建设、专门羁押场所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艾滋病患者救治的经费。防治经费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分级承担、多渠道筹集。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结合本市艾滋病防治的实际情况,调整、修订现行的有关规章、规划和文件,并按法定程序加快研究和制定符合当前防治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要加快研究和制定目标人群行为干预政策,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实施包括推广使用安全套、在药物成瘾者中使用清洁注射器和药物替代等干预措施。
  要尽快建立艾滋病防治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制订本市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管理办法,健全本市医疗卫生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职业保障措施,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予适当津贴。
  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针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政策,依法维护他们工作、学习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鼓励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
  根据国家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救助支出范围,将低收入、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参保人员中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医保减负范围,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建立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救助工作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活动,探索建立艾滋病防治多渠道筹资机制。

  九、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根据本市艾滋病流行的实际情况,在艾滋病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实验诊断学、临床学及卫生经济学等领域,开展深入广泛的科学研究。将艾滋病研究项目列入本市科研规划的优先项目。
  要制订抗艾滋病药品的科研规划,组织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并保证优先项目的落实。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抗艾滋病药品的开发,加快药品审批过程。
  要整合本市科研资源,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整体资源优势,重点在艾滋病的流行状况和自然演变、艾滋病病毒和免疫学反应基础、目标人群的行为干预和效果评价、艾滋病的中西药治疗、艾滋病防治政策以及防治效果评价等领域开展深入研究,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
  要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各项活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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