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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3 生效日期: 2005-01-23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根据煤炭资源储量、开采条件、生产开发现状、开发建设潜力、市场销售及运输条件等因素,国家规划确定在全国建设13个大型煤炭基地,其中,在我省境内建设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这三大基地基本涵盖了我省大同、宁武、河东、西山、霍西、沁水六大煤田和现有十大矿区。
  根据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要求,我省煤炭工业要围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新型工业化和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集团化、洁净化、多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加快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全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
  为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方针与发展目标
  (一)建设方针
  1、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并举。坚持统筹规划,勘查先行,保障开发,增加储备的原则,加大基础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通过制定和实施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优化勘查和开发布局。
  2、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培育骨干企业并举。以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为契机,促进大型骨干企业的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以大型煤炭企业的扩张,带动中小煤矿的资源整合。
  3、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技术创新、设备本地化并举。在推广先进采掘、安全、资源综合利用和洁净化技术的同时,带动和促进大型采掘等设备本地化制造。
  4、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提高煤炭洁净化程度并举。在建设大型高产高效矿井时,要通过煤炭洗选、矿井煤炭地下气化、水煤浆、煤炭脱硫除尘、煤炭液化等技术,提高煤炭洁净化利用程度。
  5、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调整结构、延伸加工、提高效益并举。通过自建、参股、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煤炭与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同步发展,特别要坚持国家关于鼓励发展坑口电厂的原则,把坑口电厂建设与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煤炭的加工转化率,提高工业经济的整体效益。
  6、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加强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并举。要从源头上加强对资源的管理,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综合开发,充分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矿井水和其它伴生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综合治理矿区,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7、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联营、兼并、改造地方小矿、关闭小矿,与资源整合并举,合理规划产量规模,有序开发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1、三大煤炭基地建设规模:2005年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煤炭产量分别达到13000万吨、8000万吨和11000万吨,全省形成2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10年,晋北、晋中、晋东三大基地煤炭产量分别达到21000万吨、11000万吨和18000万吨,全省形成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1-3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2、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全省30万吨/年以上矿井煤炭产量要占到总产量的90%以上。其中:大集团、大公司产量占到70%以上。所有煤矿全部实现正规开采,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采掘机械化程度要达到100%,60-90万吨/年矿井要达到70%,30万吨/年矿井要达到50%。
  3、产品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到2010年,全省煤炭洗选比重达到70%以上。其中:三大基地内煤炭洗选比重达到80%以上,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达到90%以上,中小型煤矿达到60%以上;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坑口电厂总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全省新增产量加工转化率,炼焦煤达到60%以上、无烟煤达到50%以上、动力煤达到40%以上;大集团大公司非煤产品销售收入力争占到其总销售收入的50%。
  4、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到2010年,全省煤炭企业矿井采区回采率,薄煤层达到85%以上、中厚煤层达到80%以上、厚煤层达到75%以上。
  5、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到2010年,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稳定控制在1人以下,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布局与项目建设
  (三)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根据国家批准的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局,结合我省实际,依法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和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及审批管理。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审批和开发建设。全省煤炭资源开发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对国家急需的动力煤要有序开发;对稀缺的优质焦煤及无烟煤要从严、从紧控制。
  (四)建设布局
  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全省城镇发展规划相结合,与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相结合。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上大扶优和关小汰劣并重,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发展延伸产业和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和省煤炭发展规划,在建设大型安全高效接续型现代化矿井和对中小型煤矿进行改造的同时,大型矿井建设项目要与煤炭洗选、延伸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同步实施;中小型矿井改造,要集中建设大型洗(选)煤厂和与重载列车相配套的快速装运系统,实现煤炭集中洗选、集中装运;煤炭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要与煤矿和洗(选)煤厂建设统筹考虑,采取园区集中布置,焦化、发电、气化、液化、建材及其它项目同时入园,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污染综合治理。
  (五)国有重点煤矿建设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不能单纯依靠建设新井扩大生产规模,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建设现代化的高产、高效大型接替矿井的同时,要注重通过对地方中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并进行改造,实现低成本扩张。
  (六)地方中小煤矿改造
  全省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单井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小型矿井。要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和市场经济的手段,全面推进资源整合、能力置换和采煤方法改革,坚决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矿井。从现在起,全省将根据资源、煤种、煤质、交通、环境、企业法人素质等条件,用3-5年时间,改造建成50个左右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及以上、500个左右生产能力在30-60万吨/年的地方煤矿骨干样板矿井。到2005年底,重点产煤县淘汰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以下的小矿井。到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内的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2015年前后全部淘汰。2015年全省煤矿个数控制在2000个以内。
  (七)小煤矿采煤方法改革
  以综采、壁式开采为重点的采煤方法改革,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要将小煤矿采煤方法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抓出成效。凡井田内有300米×300米实体块段煤田的矿井,必须通过采煤方法改革,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井一面、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及装备相应配套,并有显著提高。
  (八)小煤矿资源整合
  按照“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发展思路,地方小煤矿要通过采矿权出让、产权置换等形式实现资源整合,进行联合改造,达到减少矿点、扩大规模、优化矿井布局、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安全保障程度的目的。各市、县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通过经济补偿或股份制的形式进行采矿权的置换,实现资源整合。对规模小无法进行资源整合而四证齐全的矿井,要通过经济补偿予以关闭。从现在起,对于30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不再办理扩界、扩层手续;对于矿区布局不合理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九)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
  要在各类煤矿积极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依照全省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全省将区别各种类型煤矿,分别树立标准化建设的示范样板矿井。今后,因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实行区域性停产整顿时,对审核评定为标准化的矿井,可免于停产整顿或适当缩短停产整顿时限。
  (十)煤炭洗选加工、运输
  为了做到煤炭资源的洁净有效利用,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全省范围内已有或在建的大型矿井,均需建设与矿井规模相匹配的洗(选)煤厂,其余中小型矿井要依托发煤集运站,选择合适的位置建设群矿集中型的大型洗(选)煤厂。新建的矿井洗(选)煤厂入洗能力一般应在120万吨/年及以上,群矿型洗(选)煤厂入洗能力一般应在180万吨/年以上。同时,要配合国家铁路建设改造,建设满足重载列车装运的快速装运系统及铁路支线,提高煤炭发运能力。在建设大型洗(选)煤厂和大型快速装运系统的过程中,要按照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逐步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精煤产率低、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小型洗煤厂,并对众多的小发煤站进行整合。今后,省境以内,所有新建洗(选)煤厂和煤炭发运站都必须经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十一)延伸煤炭产业链
  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在做强做大主业的同时,要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积极寻求多元化发展,延伸煤--电--铝、煤--焦--化等产业链,实现上下游产业联动,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推进煤炭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以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坑口电站,积极发展洗中煤、煤矸石和煤层气发电,实现煤电联合、输煤与输电并举。要加快山西焦煤古交电厂、同煤塔山电厂、同煤轩岗电厂等大型坑口电厂和晋城寺河煤层气电厂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建设步伐以及其它坑口电厂的前期准备工作,实现煤向电转化的飞跃。
  大力开发煤炭气化、煤炭液化、煤制甲醇和焦化产品等,积极向下游产品发展,不断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的与煤相关联的项目。要抓紧煤炭液化项目的前期准备与建设工作,争取用5-10年时间,使其在我省形成产业规模。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
  煤矿企业要不断强化节能、环保意识,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要通过利用高新技术、降低开发成本等措施,使经济可利用性差的资源加快转化为经济可利用的资源。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开发利用低品位资源、替代资源和二次资源,扩大资源供应来源,降低生产成本;鼓励煤炭企业开展废渣、废气、废液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积极开发与煤炭伴生的各类矿产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充分利用煤层气和矿井水;鼓励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技术和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扩大煤矸石、矿井水和焦化煤气的利用领域,实现洁净生产和环境保护,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煤矿建设与资源综合利用同步发展的新型煤炭工业发展道路。
  (十三)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矿区环境治理抵押金制度,同步治理矿区“三废”和地表沉陷,鼓励社会投入资金,加大对废弃煤矿、老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破坏。新建煤矿和老井改扩建必须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土地复垦,减少占地,防治地质灾害。所有洗(选)煤厂必须做到洗煤水闭路循环、重复利用。坑口电厂必须使用脱硫和空冷发电机组。同时,要遵循高效、清洁、完全利用的原则,积极推动煤矸石等劣质燃料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产业的发展。

  三、发展大集团,带动大基地建设
  (十四)实施大集团战略
  积极推进煤炭企业战略性重组,依照股份制经营模式,按煤种、按区域、按流向,以国有重点煤矿集团为核心,吸纳周边地方煤矿,发展壮大集团公司。同时,要通过煤源基地和集中洗(选)煤厂建设、产运销联合,做强做实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2005年,全省形成2个产品销售收入超200亿元、3个产品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10年,培育建成2-3个产品销售收入达5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十五)企业改制、重组联合
  加快国有煤炭企业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在国有相对控股的前提下,通过规范上市、股权出让、产权置换、法人相互参股、中外合资、债权转股权、内部职工持股和民营资本入股等形式,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构造规范运作的母子公司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对地方中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和改造,通过重组使更多的煤炭企业进入集团公司。要加快主辅分离的步伐,用3年时间完成企业办学校和其它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
  鼓励煤炭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与国内外电力、钢铁、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相关联企业开展联合,相互渗透。采取出让股权、联合建设、联合经营,以控股、参股的形式逐步将煤炭企业建成集煤、电、气、化、油、冶、路、港等为一体的综合型、国际性的企业集团,以此提高我省煤炭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宏观调控与行业管理
  (十六)煤炭生产总量规划
  为了实现国家能源战略,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场需求,考虑运力和我省地方环境承受能力,全省煤炭生产要坚持以运以销定产、适度有序增长,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权威人士最近对未来全国煤炭需求的预测,2005年,全国煤炭需求总量为20亿吨以上,2010年为24亿吨左右。据此,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全省煤炭生产总量规划5.2亿吨左右,2010年规划6.5亿吨左右(国有各重点煤矿、各市及省监狱管理局煤矿总量规划目标由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另行下发通知)。各地方、各企业一定要服从大局,有计划地组织煤炭生产。
  (十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划,在大型基地范围内,新建煤矿项目无论大小,必须按照矿区总体规划进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今后,除国有大矿接替井建设外,要从严控制新井建设。严禁在国家、省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环境功能区、重要的水源地、重点泉域、主要城市附近、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建设新矿。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规定,要严格履行办矿和增加生产能力审批,并要切实依照基本建设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开办煤矿,凡需政府投资的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联合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国家规划区的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联合审查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不在国家规划区的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联合核准。任何部门和企业均不得擅自审批、核准项目和建设,严防借大基地建设之机,使一些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搭车上马”,对违法建设的煤矿项目一律吊销有关证照并实施关闭。
  (十八)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
  1、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1)新井建设与整合地方煤矿资源相结合,除接替矿井建设外,按新增规模计算,整合地方煤矿比例不低于30%。
  (2)新开矿井原则上都要按大型化、高效化进行建设,实现一矿一井、一井一面或两面,机械化水平一般应达到100%,采区回收率要达到规范要求,全员工效应达到20吨/工·日以上。
  2、地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1)新开矿井和老井改扩建,要坚持淘汰落后、能力置换、减少矿点的原则。新增生产能力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规划掌握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盲目增加生产能力。
  (2)新井和老井改扩建单井规模产能30万吨/年以上,都必须做到正规开采,适宜综合机械化采煤的矿井,要上综采;薄煤层原则上要上刨煤机。机械化水平应达到80%以上,采区回收率要达到规范要求,全员工效应达到10吨/工·日以上。
  3、按照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煤矿建设应尽可能与下游加工转化企业同步,提高产品加工转化率。以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和市区域范围计算新增产量加工转化率要达到目标要求。
  (十九)煤炭行业管理
  为保证全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工业的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运用计划、财政、金融信息发布等手段,引导煤炭生产、建设和消费,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并负责组织各类煤炭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政策实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增加产量,搞好产、运、销衔接,优化销售结构,扩大电煤和洗精煤产、销量。做好全省煤炭调运的统一协调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保证全国重点煤炭供应。
  (二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类煤矿一定要把安全生产放在工作的首位。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要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明确产权主体,规范经营方式,鼓励发展专业性的煤矿生产管理企业,实现煤矿生产由个人承包管理向具有专业管理人才支撑的有资质的法人公司管理的转变。开展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集中力量、集中资金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双回路供电问题和“一通三防”欠账问题。全省所有煤矿要切实发挥各级煤炭纠察队的作用,建立健全巡查和监控责任网络,严防非法私开和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在加大经济处罚的同时,一定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科教兴煤与人才强煤
  (二十一)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结合全省煤矿实际,近期要加大以实现煤矿生产机械化、集约化、高产高效为目标的矿井生产系统技术改造,优化生产布局,在大中型煤矿大力发展综采综掘技术。加大以预防安全事故、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目标的安全技术改造,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加大以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为目标的技术改造,提高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加大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在煤炭工业的广泛应用。
  (二十二)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
  结合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建设实际,鼓励煤炭企业,特别是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重点对煤炭资源开发、煤矿安全、煤炭洁净利用与环境保护、煤矿信息化和管理科学等领域的共用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组织科技攻关,培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基础、高新技术研究为主要内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科技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同煤炭企业合作,促进知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二十三)人才培养和引进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引进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煤炭行业工作,提高科技人员比重。省内有关院校要积极为煤炭企业多途径培养急需人才。各煤炭企业要建立和发展面向全体员工的教育培训体系,办好各类职工培训,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利用社会力量培养人才,推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改革煤矿职工招聘办法,主要技术工人要变招工为招生,关键技术工种人员文化程度要达到中专以上。努力建设一支熟悉煤矿专业知识、掌握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有现代化管理水平的优秀企业家队伍。

  六、配套保障措施
  (二十四)资源出让
  煤炭资源出让,要符合重新编制确定的全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既要优先保证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老井接替和后备资源,也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偿的原则。依照《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全省煤炭资源均实行有偿使用。对炼焦煤、无烟煤资源的出让执行从紧的政策,加强对这两大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任何市、县未经省级以上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以煤炭资源招商引资。资源出让要根据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优先保证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老井接续和后备资源,对重点煤炭企业新批或收购、兼并地方小煤矿的资源,其资源价款经评估确认并批准后,可转增国家资本金;对其他单位需要新开发的煤炭资源,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出让;对已经获得采矿权的小煤矿进行重新规划,合并井田,做到资源协议出让、有偿使用。
  (二十五)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的回收与滚动使用
  加快全省地方煤矿升级改造,要充分发挥以前年度省、市发放的煤炭专项基金贷款的作用,盘活存量资产,搞好资金的滚动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目前煤炭市场形势较好的情况下,省、市煤炭行政部门及其资产经营公司要加快到期煤炭专项基金贷款的回收。在企业改制、资源整合、煤矿联合的过程中,要依法处理好债务的承担问题,严防债务悬空。对于回收的贷款本息,继续安排用于全省地方煤矿提升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结构调整项目投入。
  (二十六)煤炭资源勘查
  鉴于当前煤炭地质勘查工作明显滞后于煤矿建设,可供建井的高级别储量明显不足。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按照国家煤炭建设布局规划,结合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省有关部门要筹措资金、组织力量,抓紧煤炭后备资源勘查及前期准备工作。管好用好各类地质勘查资金,提高找矿效果。加强对现有矿区深部和外围地质勘查,以确保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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