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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检字57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物委):
  现将国家计委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规定》,进一步提高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出发,加深对禁止价格欺诈行
  为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要通过学习,明确哪些价格行为和价格手段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使全
  体物价人员更快地适应新时期的价格工作,尤其是适应入世后的价格工作,当好维护市场价
  格秩序的“裁判”。要把学习《规定》同本地区贯彻《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明码标价工作,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平交易。

  二、积极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定》,要采取在大型商家门口、主要活动场
  所贴横幅、挂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规定》。通过宣传和贯彻《规定》,使经营者增强价格
  法治意识,自觉按照《规定》的要求从事价格活动,使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
  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氛围。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宣传与整顿,指导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禁止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
  为。对不执行规定,特别是对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价格欺诈行
  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
  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各地在贯彻落实《规定》中,如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检查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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