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市交通事故侦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 2001-12-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527号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征收交通事故侦破费的请示》(榕财综[2001]1439号)悉,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惩处肇事者,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征收交通事故侦破费的批复》(闽财综[2001]114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交通事故侦破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侦破费的收费标准:
  (一)交通肇事和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在福州地区范围内(含五区八县(市),下同),并在福州地区范围内查缉侦破的,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收取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起;
  (二)交通肇事和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在福州地区范围内,需要到福州地区以外福建省境内查缉侦破的,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收取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起;
  (三)交通肇事和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在福州地区范围内,需要到福建省以外的地区查缉侦破的,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收取的收费标准为10000元/起。

  二、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逃逸的案件情节适当下浮。

  三、侦破费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为2001年12月3日到2003年12月3日。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