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榕昌、永昌电厂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7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282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合理发挥燃油应急调峰电厂的功能,维持电厂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榕昌、永昌电厂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部制上网电价的核定原则: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精神,燃油应急电厂按项目剩余经营期(至2010年)核定容量电价。
  2、容量电价包括还本付息、投资回报(仅考虑外方投资回报)、除燃油成本外的运行成本费用等,电度电价仅包含燃料成本。
  3、容量电价相对固定,电度电价一年一定,若油价波动超过10%以上时可给予调整。
  二、两部制上网电价水平:
  1、容量电价(含税):榕昌电厂49.97元/月·千瓦;永昌电厂30.09元/月·千瓦。(榕昌电厂容量6.9万千瓦,永昌电厂容量4.6万千瓦)
  2、电度电价(含税):2001年榕昌、永昌电厂电度电价为0.40元/千瓦时。
  实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实行峰谷电价。
  三、两部制上网电量额度:
  1、榕昌电厂年上网电量核定为1.15亿千瓦时之内;永昌电厂年上网电量核定为0.775亿千瓦时之内。根据电网调峰需要安排发电。
  2、榕昌、永昌电厂原计划安排的上网电量的剩余部分(即1.925亿千瓦时)由省经贸委重新安排给有关电厂,其平均上网电价限定在0.30元/千瓦时以内,具体上网电价由省经贸委确定的电厂向我局申报并经平衡后核定。
  四、容量电价和电度电价的电费按月支付。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7月31日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