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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1 生效日期: 2001-10-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409号

各设区的市、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促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委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有关涉及农民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要相应取消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1、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村级三项提留”)、向农民收取的各种地方教育附加、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和各种摊派项目,取消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2、根据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凡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集资、基金下同)和不合理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带有强制性的涉农经营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主要项目有:
  森林资源补偿费(向农民收取部分)等附加在农民生产销售林木产品上的税外收费、农村妇幼保健责任金、山林纠纷处理费、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费、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农机维修点技术服务费、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费等附加在农民生活用房上的各类收费。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与部门和除省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管办外的省级各部门越权审批的各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二、对不体现政府职能以及具有营利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种牛配种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妇幼保健服务收费、林木种子费、种子检验费等5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照章纳税并使用税务发票,不得强行服务收费。
  严禁借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户籍管理、农村建房、个体工商户注册、中小学教育、粮食收购等搭车收费。

  三、清理后,农村将保留证照费、登记费、特许权使用费、环保治理方面的收费、调解诉讼费、教育收费、社会抚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凡已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必须通过公示牌(栏)向社会公布(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另文下发),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凡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且需立项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收费。清理整顿期间,除统一公布的合法性收费项目外,其余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并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农监办“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183号)有关规定,规范涉农收费的管理,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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