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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山西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5 生效日期: 2004-06-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4]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山西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山西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从2004年5月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导组,统一领导、组织和督查全省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梁 滨  副省长
  成 员:孔宪信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济成  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唐 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文林  省建设厅总工程师
  杨来栓  省商务厅副厅长
  贾坚毅  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晋蓉  省文化厅副厅长
  辛旭光  省卫生厅纪检组长
  石清礼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太阳  省旅游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专项治理的协调、组织,收集汇总全省专项治理情况。
  办公室主 任:郭益民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梁爱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351-4159777、4115691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
  4、公共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不能保证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的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底前)
  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监管、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市、县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照检查,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务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文物古建筑单位要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报告;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联合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
  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逐一检查、梳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2、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应当予以关闭处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0日)
  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2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10月31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省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深入,取得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文物等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集中力量整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所有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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