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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1999年下半年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 1999-07-3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1999]3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16号文)的要求,我市已在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中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市确定今年下半年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计划,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堵塞漏洞、稽查假发票和“阴阳”票,保证税制改革的成功都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将在近年内全面推行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取消手工版专用发票,因此,各局要充分重视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管理、计征、信息中心要通力合作,明确分工,搞好部门间的协作,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下半年推行计划
  各单位要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本局所辖企业的发票使用及管理情况,加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力度,及时确定推行企业,对发票用量较大、销售额较高的企业要及时推行,特别是商业企业及新办一般纳税人要作为推行重点。今年内要使防伪税控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户数的10%以上。其中,第三季度要完成一般纳税人户数的7%。
  三、推行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 企业抄税时,要先将企业进项发票录入防伪税控系统,然后才能抄税。
  2. 自1999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包括电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凡不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予以处罚。
  3. 对被确定为推行对象的企业,应按规定下发《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对不按规定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不得提供万元版专用发票,只可提供千元版专用发票。
  四、请各单位将拟推行的计划及时间安排(附表)于8月5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并于每月五日内报送当月《推行防伪税控企业名单》(见青国税征[199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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